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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工傷保險中心解答10種工傷處理情況
停工留薪期滿但傷未好 可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傷害。職工發生工傷后,在什么情況下,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停工留薪期滿但傷未全好,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近日,市社保局工傷保險中心工作人員將常見的幾種工傷處理情況給予解答。
1.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會被追究哪些法律責任?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工傷停工留薪期滿但傷未全好,能繼續享有看病治療的工傷待遇嗎?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等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可以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工傷傷情有變化,能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嗎?
答: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4.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需要自費嗎?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哪些情形不認定為工傷?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公司轉讓,工傷應該找誰負責?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7.對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有爭議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8.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多長時間的停工留薪期?
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9.在同一單位多次發生工傷該怎么辦?
答: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十條規定: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條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0.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如何繳納工傷保險費?
答:根據廣東省實施《關于單位從業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業單位同時從業的,各從業單位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分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惠州日報記者駱國紅 通訊員賴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