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大普查,數說新時代。”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的單位清查工作正如火如荼開展,2024年1月1日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將進入正式登記階段。您知道嗎,依法開展經濟普查,作為經濟普查對象的企業和個體戶都有應盡的相關義務,一起來了解一下。
問: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是根據統計有關的哪些法律法規開展的?
答: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及相關規定組織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六條規定:搜集、整理統計資料,應當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以經常性抽樣調查為主體,綜合運用全面調查、重點調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等資料。
本條第二款規定,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由國務院統一領導,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問:作為經濟普查對象,有什么義務呢?
答:《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九條規定:經濟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經濟普查對象應當如實、按時填報經濟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經濟普查數據。經濟普查對象應當按照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的要求,及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濟普查對象不履行上述義務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如果經濟普查對象違反有關規定,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答:《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經濟普查對象(個體經營戶除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
(三)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惠州日報記者馮麗均 通訊員惠統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