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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發布
惠州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持續升溫
作為一項民生工程,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在惠州持續升溫。如何讓居民少跑腿、多受益?如何平衡高層與低層業主的利益?如何保障電梯的建設和使用安全?日前,我市發布新修訂的《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具體辦理流程、管理等方面進行修訂完善,優化加裝電梯表決條件,增加業主協商程序,增設使用管理責任,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目前,新管理辦法已于2月20日正式實施,有效期5年。
東江圖片社供圖
全市已受理1400余宗加建電梯申請
近年來,“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已連續多年寫進政府工作報告。各地相繼出臺政策,將其納入新一輪城市建設行動計劃。2016年,我市發布實施《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管理辦法》,市區既有住宅加建電梯業務大幅增加。
“自實施管理辦法以來,全市已受理1400余宗加建電梯申請,切實提升了居民生活質量和幸福感。”市自然資源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原有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得到有關單位、既有住宅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的貫徹和執行,市區老舊小區加建電梯辦理業務大幅增加,該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達到預期目標。
該負責人表示,原有管理辦法有效期已屆滿,該局起草了此次《管理辦法》,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原有政策進行延續,同時在增設電梯項目具體辦理流程、管理等方面進行修訂完善。
記者了解到,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全文共二十九條,主要包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適用范圍、申請條件、規劃管理、建設管理、安裝與登記、運行維護、協商調解、具體辦理流程等相關內容。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在吸取原辦法的實施經驗上,對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增加補充規定。
加裝電梯申請人需取得受影響業主同意
一直以來,加裝電梯的阻力之一就是低層住戶不同意。有多少業主同意就可申請成為順利實施的關鍵一環。在原管理辦法中,其表決條件為“申請既有住宅加建電梯,須經加建電梯住宅總戶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的同意”。
在實際操作中,為避免溝通麻煩,部分加裝電梯籌備組往往會利用“三分之二規則”繞過這些低樓層的少數反對業主。雖然可以順利申請,但業主反對聲音仍然存在。記者梳理惠城區人民政府網絡問政平臺看到,低樓層業主投訴帖時有出現。
“加裝電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錯綜復雜,鄰里之間應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具體負責受理業務的惠城區自然資源局建筑規劃報建股相關負責人表示,這需要政府搭建起更加通暢的溝通渠道,傾聽民意,找到業主、鄰里之間利益的最大平衡點。
市自然資源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對表決條件也進行了相應的完善和引導,明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意向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由本單元或者本幢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的條件。同時,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在申請后,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嚴格審核建設方案等文件并公示不少于10日。根據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公示期間業主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增設電梯事項提出的意見,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回復處理結果。
“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市自然資源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公示期間,業主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增設電梯直接影響通風、采光或者通行,構成嚴重遮擋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安排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勘察。對確實構成嚴重遮擋的,將要求申請人再次征求受影響業主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取得書面同意意見,或者修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避免少數業主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
強化增設電梯項目質量和安全監管
不同于新建住宅的框架結構,部分建設于上世紀末及本世紀初的既有住宅均為框混結構。在部分樓棟電梯加裝建設過程中,由于沒有預留電梯井的位置,通常都面臨著墻體的結構變化等情況。
加建電梯是否會帶來樓體安全隱患?如何確保電梯加建的安全性成為大家關心的點,也是《管理辦法》優化的方向。
“是否滿足防火安全間距、保障消防通道、消防車可達性、人行疏散通道和結構安全等內容都要審查。”市自然資源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管理辦法》進一步強化增設電梯項目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增設電梯項目的質量和安全;明確增設電梯項目電梯井道的建設工程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檢測、施工圖設計和審查、施工以及監理。
記者了解到,根據新修訂的《管理辦法》,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向屬地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批準圖紙上已明確標識預留電梯井的除外。同時,在加建工程開工前應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限額以下的增設電梯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為了確保各部門及建設機構行為規范,新修訂的《管理辦法》要求建設單位在增設電梯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后,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和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并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檔案,建檔留底督促企業規范建設行為。
該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管理辦法》規范增設電梯的后續使用管理內容,重點對后續管理的責任主體、變更管理、委托管理等問題予以明確。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規定,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應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機構管理電梯,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機構為電梯使用管理者。如果未委托的,應協商約定其中一個業主為使用管理者,其他業主共同承擔安全管理等責任。兩種情況的使用管理者都將履行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
惠州日報記者邱若蓉 通訊員陳佛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