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地只能用于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嚴禁分配給個人;鼓勵折算貨幣補償和置換物業;推進各縣區留用地置換物業集中安置區建設……日前,《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印發,進一步明確了留用地落實方式、安排標準、使用和監管等內容,并將于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據該辦法,選擇國有建設用地作為留用地安置的,按照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0%確定,其中工業用途不低于80%、商業用途不高于20%,商業用途容積率不高于2.0。
惠州市征地留用地不再安排住宅地,有利于土地連片規模開發。圖片來源:惠州東江圖片社
安置方式
實物留用地劃分工業商業用途 鼓勵貨幣補償置換物業
征地留用地,是指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后,按照實際征收土地面積(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面積)一定比例,作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的建設用地。
當前,隨著城市經濟發展快速發展,留用地在管理和利用上出現諸多問題,包括選址難、落地慢、地價不統一、兌換形式單一、同步落實困難、影響重點項目拆遷進度等。
“留用地可以采取折算貨幣補償、置換物業和安排實物留用地等方式落實。”市自然資源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原有管理辦法目前已經屆滿,此次新出臺的《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留用地落實方式、安排標準、使用和監管等內容,進一步拓寬留用地兌現路徑,鼓勵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采取折算貨幣補償或置換物業的方式落實留用地。
為了保障村集體發展,《管理辦法》對留用地用途進行明確,提出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建設用地,嚴格按照規劃用途開發利用。這也意味著,留用地不能用于商品住宅開發。
具體到安置比例上,選擇國有建設用地作為留用地安置的,按照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0%確定,其中工業用途不低于80%、商業用途不高于20%,商業用途容積率不高于2.0;選擇集體建設用地的,按照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2%確定,工業用途不低于80%、商業用途不高于20%,商業用途容積率不高于2.0。
此外,如選擇以折算貨幣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由各縣(區)政府按照市有關規定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實施;選擇以置換物業安置的,以折算貨幣補償金額等值置換物業。
根據《管理辦法》,除自愿選擇折算貨幣補償的情況外,被征村集體所屬土地范圍內沒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為留用地的,村集體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安排,經充分協商后仍不能達成一致的,都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貨幣補償。同時,包括線性工程,公共基礎設施,交通、能源、水利設施用地等被征收土地用于基礎設施及特殊用地的,原則上留用地采取折算貨幣補償。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辦法》將于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規定,施行前已依法批準并實施征地、政府承諾或者征地協議約定安排留用地且符合征地時留用地安排政策規定,但尚未落實的,縣(區)政府在尊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意愿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此辦法執行。
使用監管
嚴禁分配給個人 推進置換物業集中安置區建設
留用地能否分給個人?置換的物業分割成單間產權?留用地的產權歸屬向來是大家關注的重點。此次《管理辦法》進行了明確。
市自然資源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留用地應當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進行登記,嚴禁將留用地分配給個人。全市自然資源、住建、財政等部門以及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留用地安置的監督和管理。
對于選擇折算貨幣補償、置換物業形式的,《管理辦法》也明確,留用地折算貨幣、置換物業及開發建設返還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貨幣補償款、物業、股權、分紅等相關收益,均應當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登記在其名下,作為農村集體資產進行統一經營管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決定用于發展集體經濟、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或改善人居環境及教育、養老、醫療保障服務水平等,并由縣(區)農業農村及農村財務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收益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對于置換物業等新安置的方式,《管理辦法》對其操作流程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其提出,留用地通過置換物業方式安置的,應當由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簽訂留用地置換物業協議,約定置換物業面積、位置、用途、交付時間、交付標準、物業返租等內容。
該負責人表示,為了進一步提高留用地置換物業集中發展效益,要求各縣(區)積極推進留用地置換物業集中安置區建設,按照“統一規劃,集中安置”的原則,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留用地安置需要,設立留用地置換物業集中安置區,對留用地置換物業進行集中安置。
惠報全媒體記者邱若蓉 通訊員陳佛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