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惠州一業主花148萬元買商鋪有74萬是服務費

        近日,蔡先生向我們欄目反映,他去年在仲愷高新區的香檳小鎮花園購買了一個商鋪,總價是148萬元,其中服務費是74萬多元,并且不開發票。他認為這是天價服務費,希望開發商開具發票或者退回。但對方卻不愿意開發票或者退款,這是怎么回事?來看民生記者報道。

        蔡先生告訴記者,去年8月份的時候,他來到海錦·香檳小鎮花園的營銷中心,準備購買一個商鋪。

        

        蔡先生:

        當時付了10萬的定金,當時談的房款總價是148萬。

        

        蔡先生說,他買的9號商鋪面積是86.73平方米。交了10萬元的定金之后,銷售員拿出一份海錦·香檳小鎮認購協議書給他簽。

        

        蔡先生:

        購房協議寫的房款總價是73萬多,另外是74萬多的服務費,當時我就提出疑問,為什么服務費要74萬多,比那個房款還貴,他說合同都是這樣寫的,后面我要求他給我開148萬的發票,他說這個是開不了的,他說房款實際總價就是73萬多,只能開73萬多的發票。

        

        蔡先生說,當時定金已經交了,不給退;銷售員也答應再請示領導,看能否按148萬元開發票,為此,他只好在認購協議書上簽名了。

        

        蔡先生:

        我從去年8月12號到今年的3月份,陸陸續續交了130萬過去了,現在還差18萬 一直沒有交錢,他就開始算我違約金,違約金就算到1萬多,我就想把這個商鋪退掉,但是他那邊就不是很好講話。

        蔡先生表示,在交了130萬元之后,他反復研究了合同,認為74萬多元的服務費沒開發票不合理。

        蔡先生:

        這個明顯是天價服務費,這個74萬多的服務費我完全接受不了,或者退服務費或者退商鋪都可以。

        記者看到,蔡先生的認購協議書出賣方和簽名都是王先生,并沒有開發商的公章。隨后,記者也來到香檳小鎮花園的營銷中心找到經辦蔡先生的銷售員,但她卻不愿意接受采訪。記者從其他銷售員口中得知,因為開發商早已經把商鋪打包給了王先生去處理。實際上,幫蔡先生經辦的銷售員并非香檳小鎮的,而是王先生請來的,開發商的銷售員只是幫忙協助辦理商鋪的過戶手續。對此,記者也電話聯系了出賣方王先生。

        香檳小鎮商鋪銷售負責人 王先生:

        他買之前我們已經告知過他的,這房子是股東頂回來的價格, 他接受他就買,股東頂回來就是這個價格,股東又去哪里找個票給他,不可能的。

        王先生表示,86多平米的商鋪總價148萬元,單價一萬多元,也是合理的。購買之前,蔡先生是完全了解并同意才簽認購協議書的。

        香檳小鎮商鋪銷售負責人 王先生 :

        我們買之前都有告知客戶的,他是知情的情況下買的,現在叫他過來辦手續,又說推這個推那個,這個不成理由的。

        王先生說,按照認購協議書約定,蔡先生應該在今年1月19號付錢款項,并簽訂正式合同,但蔡先生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反悔認購商鋪,才找各種理由拒付款項。如果蔡先生一定要開148萬元的發票也可以,74萬多元的稅款需要蔡先生自己承擔。約定的服務費是否需要開發票,記者也采訪了律師。

        廣東鴻浩律師事務所 主任 賀鴻德:

        從報道中反映出一個事實是,雙方對商鋪進行了交易,由一方出讓給了另外一方。雙方已經確定了一個交易價格,由一方向另外一方支付了兌價。買受方向出讓方支付價款之后,收款一方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應當向付款一方開具發票。我國對發票的管理有明確的規定,收款一方有義務向付款一方開具發票。這一方面是規范了交易行為,另外一方面也是應我國稅收的相關法律政策的要求而做的一些管理規定。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37條的規定,對于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產生的交易稅款,應當予以納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的所得依法應當納稅。因此,在這個事件當中,商鋪的出讓方應當承擔納稅義務,同時應當向付款人交付發票。

        

      編輯:海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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