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充分發揮公眾監督的作用,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環境治理全民行動體系建設,結合我市實際,我局組織起草了《惠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公眾、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和建議。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21年6月12日。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shjzfzd@huizhou.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寄至: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惠州市生態環境局302室(收件人:古先生,聯系電話:0752-2167391),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字樣。
特此公告。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5月11日
惠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制訂目的和依據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引導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守法經營,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惠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向監管部門反映、檢舉、揭發相關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提供相關違法線索。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基本原則和職責分工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堅持鼓勵舉報、屬地管理、分類管理的原則。
監管部門負責職責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工作,主要包括舉報案件的受理、查處與獎勵。
第四條 經費保障和管理監督
舉報獎勵經費納入監管部門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的規定安排和使用。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接受審計監督。
第五條 舉報途徑和受理時限
舉報人可以通過“惠服務U”小程序、來信來訪、官網等途徑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人可以通過撥打12345專線電話或來訪的方式咨詢投訴舉報的相關問題。
監管部門在收到舉報后應當對舉報人提供的信息進行審查,應當自收到舉報信息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并告知舉報人。舉報事項不全或者不屬于有獎舉報范圍以及監管部門管轄范圍的,按照普通生態環境投訴舉報程序處理。
第六條 舉報內容
舉報人舉報時應當提供以下信息,并明確表示參與有獎舉報:
(一)舉報人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具體位置和違法情形。
舉報人舉報時還可以同時提供以下信息:
(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主體或者污染源信息;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據或者線索材料。
第七條 舉報范圍的分類
按照危害程度,有獎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分為重大事項、較大事項、一般事項三類。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態環境保護情況及本市生態環境監管需要,依據本市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法規,對有獎舉報事項予以細化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監管部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專項執法行動的,可以另行發布通告,確定專項行動的舉報活動期限、獎勵標準、違法行為分類及情形等。
第八條 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第九條 較大事項
較大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禁燃區內企業工業鍋爐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公斤以上三噸以下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下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下的;
(五)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排放、傾倒、堆放、填埋、焚燒劇毒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油類、酸堿類物質、工業廢渣、生活垃圾、醫療廢物、糞便及其他廢棄物的;
(六)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七)非法傾倒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十萬噸以上的。
第十條 一般事項
一般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公斤以下的;
(二)排污單位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
(三)違法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污染物的;
(四)非法傾倒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一噸以上十萬噸以下的。
(五)生態環境部門已采取責令停止生產、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經批準擅自恢復生產的;
(六)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七)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實施修復,進行后期管理的;
(八)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
(九)工礦企業在運營及拆除過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義務的。
第十一條 舉報人的貢獻等級
根據舉報人的貢獻程度,獎勵等級分為以下三級:
(一)一級貢獻,舉報人指出被舉報人具體名稱、違法時間、違法位置、違法事實,并提供直接證據材料,協助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檢查、搜集證據,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二)二級貢獻,舉報人指出被舉報人具體名稱、違法時間、違法位置、違法事實,并提供直接證據材料,但未能協助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檢查、搜集證據,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三級貢獻,舉報人指出違法時間、違法位置、違法事實,并提供直接證據材料,但未能指出被舉報人具體名稱,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對符合本辦法的舉報范圍及貢獻程度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舉報人獎金獎勵:
(幣種:人民幣;單位:元)
第十二條 多人舉報
同一違法行為或者線索有多人分別舉報的,以監管部門收到舉報的時間的先后順序確定,獎勵最先的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由登記的聯系人領取獎金,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分配;同一舉報人同一違法主體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以單項最高金額獎勵。
第十三條 不予獎勵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實施或教唆他人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捏造虛假舉報材料、敲詐勒索被舉報人并舉報該行為的;
(二)因自然災害、緊急停電等不可抗力事由導致污染防治設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運轉,造成污染物未經有效處理排放,而企業已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的;
(三)舉報人舉報前被舉報人違法行為已被監管部門立案或者調查的,或者已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四)舉報人為依法負有社會輿論監督、行政監督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
(五)舉報人為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前述工作人員透露線索給舉報人的;
(六)舉報內容經查證不屬實等其他依法不應給予獎勵的。
第十四條 領取獎金
對于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監管部門應做好獎金核發工作計劃,舉報案件辦理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處理決定書或刑事立案決定書為準),以保密的方式告知舉報人舉報有獎信息。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舉報時的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監管部門經核實確認后在30日內直接把獎金匯入舉報人指定的銀行賬號;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到場辦理領獎手續或者由于舉報人提供的聯系方式有誤導致30日內無法聯系到舉報人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開通微信支付等便民的獎金發放方式。
第十五條 舉報人的保障
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舉報人提出安全保障需求時,可及時聯系公安機關落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舉報人對監管部門的案件受理、調查、獎勵等有異議的,可向監管部門咨詢;對獎勵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六條 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舉報人存在下列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制作虛假證明材料舉報的;
(二)制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陷害被舉報人的;
(三)以投訴舉報敲詐、勒索被舉報人的;
(四)舉報人阻礙、干擾執法檢查工作的;
(五)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十七條 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故意透露線索串通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或者在辦理舉報獎勵事項過程中未及時履行工作職責、徇私舞弊或者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舉報案件信息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生效時間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