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區馬安鎮某商業運營公司在某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未經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擅自占用廣場、綠地用于經營停車場,市城管執法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50000元。
業主合法權益不容侵犯,私自占用就應受罰,對這類行為進行嚴厲處罰,大快人心!
擅自占用小區公共空間,導致業主活動空間“縮水”,群眾普遍強烈反對。對擅自占用物業管理區域私設停車場行為進行依法查處,是對所在小區業主合法權益的堅定維護,也是對長期覬覦小區公共資源者的當頭一棒,增強了小區住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信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現實中,總有人蓄意歪曲法律條文,以各種方式侵占業主合法權益。基于多重因素,一些小區業主眼看著公共配套資源“縮水”、公共收益沒有蹤影,卻陷入“維權難”。
群眾合法權益豈容巧取豪奪。相關職能部門要主動擔責,積極作為,對私占行為予以有力打擊,堅決維護公平和諧的小區生活秩序。(捋事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