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惠州首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案判了

        在產品包裝上突出使用與知名品牌相近字樣的標識,是否有攀附他人商譽的故意?相關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嗎?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宗案件。

        原告雅蘭實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蘭公司”)是一家生產家具、床墊、枕頭等家居用品的知名品牌公司,并注冊商標,并獲得“可針對上述商標的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等事宜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維權行動”的授權。

        2022年,雅蘭公司發現,某家具公司在其網絡店鋪中銷售的“雅蘭絲蒂”或“雅絲蒂蘭”字樣的床墊產品使用的商品標識和整體包裝與自家公司相似,容易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認為家具公司的行為侵害雅蘭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了雅蘭公司的合法權益。

        一審法院結合某家具公司案涉侵權行為性質、主觀過錯及影響后果等,適用懲罰性賠償,酌情認定某家具公司按照計賠基數的2倍向雅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79048元;賠償原告雅蘭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8000元;駁回原告雅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某家具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據悉,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為懲罰性賠償的準確適用鋪平了道路。

        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商標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是企業品牌形象和市場競爭力的核心組成部分。保護商標權,就是保護企業的創新精神和市場競爭力。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所有企業都應當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堅守誠信經營的原則,共同營造一個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場環境;同時,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加強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及時發現并制止侵權行為。另外,對于消費者來說,在購買商品時,務必認準正規渠道和商標標識,以免上當受騙。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該法官表示,本案系惠州市首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案件,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依法準確適用懲罰性賠償,對嚴重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加以懲處,以此不斷提高全市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切實維護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經濟秩序,為我市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文:惠報全媒體記者侯縣軍 通訊員吳珠喬

      編輯:任己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