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惠州城管執法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下月起施行
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可免罰
惠州日報訊 (記者譚琳)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管執法行為,在城管執法領域探索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城管執法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免罰清單》設定的輕微違法行為主要涉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領域,共10項。每項輕微違法行為均嚴格界定適用情形,只有符合“初次違法”“及時改正”等條件的輕微違法行為才免予處罰。
市城管執法局工作人員規勸市民愛護環境、文明休閑。
主要涉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領域
制定《免罰清單》不僅為我市城管執法系統開展相關免罰工作提供法治保障,還體現更有溫度的城管執法,進一步促進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免罰清單》設定的輕微違法行為主要涉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領域,對個人最低罰款金額為200元以下(含200元)的行政處罰事項,共10項。每項輕微違法行為均嚴格界定了適用情形,只有符合“初次違法”“及時改正”等條件的輕微違法行為才免予處罰。《免罰清單》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不創設、不突破。
根據《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臨街和廣場周邊門店不得擅自超出門、窗、外墻擺放商品、桌椅、廣告牌、燈箱和揚聲器等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根據《免罰清單》,如果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在其管轄區域內2年內第1次發現,且擺放2平方米(或立方米)以下的,及時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可免予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免罰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案件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綜合判斷,對觸及安全底線、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重侵犯知識產權以及嚴重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等違法行為,不得免予處罰。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的違法行為,不適用《免罰清單》的規定。《免罰清單》所稱“初次違法”,是指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在其管轄區域內2年內第1次發現該違法行為。
對未列入本清單,但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的城管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實施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承諾制,在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前,履行告知承諾程序,填寫《城管執法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告知承諾書》。單位和個人實施《免罰清單》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符合條件后雖可不予處罰,但絕非放松監管要求,必須嚴格履行整改義務,按要求完成整改。
同時,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執法的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通過綜合運用教育、告誡、引導等多種手段,提升行政相對人守法意識,避免日后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