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售車位不得只售不租!惠州住宅小區車位租售擬定新規

        惠州將對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租賃、出售管理進一步完善。近日,市住建局發布《惠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租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的公告,《意見稿》結合惠州實際,對惠州房地產項目的車位租售條件、方式和程序等作了規定,將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租售管理,進一步維護業主和建設單位合法權益。目前,《意見稿》正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22年11月18日。

        未出售車位不得只售不租

        《意見稿》要求,將遵循業主優先原則,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設單位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應將建筑區劃(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位的數量、租售方式、租金標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銷售的價格區間(必須承諾最高售價)等內容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并不是所有停車位都可以拿來出售。《意見稿》明確,專有部分車位可以出售、附贈、出租,出售、附贈前應取得權屬登記。車位尚未出售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人防工程車位不計入共有建筑面積,不作為共有建筑面積進行分攤,不得出售、附贈,可以出租。共有部分車位屬全體業主共有,不得出售、附贈,可以出租。

        對于停車位的租售行為,《意見稿》作了相關規定。根據《意見稿》,建設單位租售車位的,應將車位租售方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30日,可通過電話、短信、函件、網絡等形式通知業主,并將租售方案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車位的出租方面,應優先保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使用需求,且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在此基礎上,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未銷售房屋預留的車位,須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業主可購車位數量須按配比

        《意見稿》指出,建設單位應采取先到先得、搖珠、競標等公平、公開的方式出售或出租車位,并明確了一般性車位出售規定。

        即建設單位出售車位時:

        車位配比不超過1:1時,每套住宅房屋業主只能購買1個車位。

        車位配比超過1:1且不超過2:1的,對超出1:1部分的車位,建設單位可向每套住宅房屋業主出售第2個車位。

        車位配比超過2:1且不超過3:1的,對超出1:1部分的車位,建設單位可向每套住宅房屋業主出售第3個車位。

        依此類推。

        規劃用途屬于非住宅的房屋,以登記單元房屋建筑面積每100平方米(尾數不計)相當于一套住宅房屋,按照第二款規定出售車位,不足100平方米的計一套。單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超過200平方米(含)的業主,可在第二款規定基礎上增加購買一個車位。業主只能向建筑區劃內其他房屋業主轉讓已購車位。

        在部分特殊情形下,業主可購買車位數量也有不同。

        一是車位配比超過1:1,車位租售方案備案超過一年,在扣除按照上述一般性車位出售規定計算未銷售房屋預留車位數量后,仍有剩余車位未售出的,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公示60日,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可向已購車位業主增加出售一個車位。公示期間,未購買車位的業主享有優先購買權。

        二是車位租售方案備案超過3年或者整體交付超過10年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扣除按照上述一般性車位出售規定計算未銷售房屋預留車位數量后,仍有剩余車位未售出的,完成公示及備案等手續后,業主購買車位數量不受限制。因房地產開發項目司法處置或接受其他行政行為等原因,需將剩余車位轉讓的,受讓方出售、出租車位時,應遵守《意見稿》中對建設單位的有關規定,并在樓盤表中標記。

        此外,對于違規銷售車位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不予辦理合同網簽。違規銷售車位造成購買人損失的,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意見稿》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

        2022年11月18日

        歡迎社會各界人士通過以下途徑

        提出建設性意見或建議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hzzjjxxzx@huizhou.gov.cn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

        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江北校園東路34號房產交易大廈: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產信息中心(605室)收,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租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字樣。

      編輯: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