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惠州市小型水庫管理辦法》出臺,這些內容明確了

        惠州小型水庫有多少座?怎么管理和監督?新修訂的《惠州市小型水庫管理辦法》6日在市政府官網公開,明確了各級政府、各部門(單位)的具體職責,以及小型水庫運行管理和應急管理的重點環節、操作標準和要求,并完善了監督機制,從制度上規范我市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

        記者從市水利局了解到,該《辦法》創新了小型水庫管護機制,推行區域集中管護、政府購買管護服務、以大帶小等管護方式,在確保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小型水庫經營,用經營收益承擔部分管護費用,督促經營者參與管護工作。確保小型水庫多渠道籌集管護資金,落實專業化、標準化、規范化管護責任,確保小型水庫安全運行。

        

      惠東新村水庫。 資料圖

        現有小型水庫432座

        今年6月13日至20日,我市出現今年“龍舟水”期間最強降水過程。強降雨造成全市主要江河水庫水位普遍上漲,水利工程特別是水位陡漲的水庫堤壩、河流堤防安全運行面臨考驗,全市先后有1宗大型水庫、4宗中型水庫、48宗小型水庫超汛,后通過泄洪除險、固堤強排等應急措施,53宗超汛水庫無一出險。

        “水庫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設施,水庫在防洪抗旱、生產生活供水及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市水利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市原有的481宗小型水庫,有49宗水庫功能喪失或調整已辦理了降等報廢注銷手續,現有小型水庫數量為432座。總庫容約4.8億立方米,水庫功能以灌溉、供水、區域防洪為主,設計灌溉面積約77萬畝,影響下游人口約170萬人。

        值得一提的是,我市現有小型水庫大多建成于20世紀中葉,由當地鎮、村負責維護管理,小型水庫歷史欠賬多,年久失修失管,工程安全問題尤為突出。《辦法》明確,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和防汛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和責任制要求,每座水庫應落實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責任人和防汛責任人,小(Ⅰ)型由縣(區)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擔任,小(Ⅱ)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負責人擔任。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責任人和防汛責任人名單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記者梳理看到,《辦法》明確了各級各有關部門職責。如縣(區)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庫運行管護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所轄水庫履行具體管護責任、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小型水庫管理制度、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是所屬水庫安全運行的主體責任人、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是所屬水庫安全運行管護的第一責任人等。

        探索引入社會資本參與經營

        為探索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小型水庫經營,《辦法》表示小型水庫在保障水工程和水資源安全的前提下,可結合鄉村振興發展合理適度開發小型水庫的生態景觀、休閑旅游功能。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防洪安全、大壩安全、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要求。

        “承包經營者應當協助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和管理單位、管護人員做好水庫運行管理、維修養護工作。”《辦法》指出,租賃承包小型水庫依法須經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租賃承包方應與管理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租賃承包期間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仍由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承擔,租賃承包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得影響大壩安全,不得影響水庫除險加固、日常維護、安全監測等管理工作,不得改變工程結構和指標,不得設置影響防洪和調度運用的障礙物,不得對水庫水質造成不良影響。

        《辦法》要求,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不得有《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規定的相關禁止行為,并明確在小型水庫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庫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堆放或者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造成安全事故依法追究責任

        《辦法》規定,小(Ⅰ)型水庫指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小(Ⅱ)型水庫指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重要小型水庫指小(Ⅰ)型或壩高15米以上小(Ⅱ)型,以及壩高15米以下但影響下游城鎮、鐵路公路、重要管線、軍事設施安全的小(Ⅱ)型水庫,其他小(Ⅱ)型水庫為一般小型水庫。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各自職責,按照《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監督檢查辦法》對小型水庫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掌握轄區內小型水庫安全總體狀況,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對重大安全隱患督促整改到位。”《辦法》明確,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會同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水庫采取限制運用措施,具體落實治理責任、治理方案、治理經費、治理時限和治理預案,限期消除安全隱患。水庫主管部門或管理單位應當每年匯總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和隱患治理情況,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小型水庫管養不到位,未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和管理單位整改;水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據悉,《辦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報全媒體記者劉建威

      編輯: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