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今年成功磋商3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5月7日,我市生態環境部門與龍門縣麻榨鎮非法處置填埋鋁灰的張某簽訂惠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案件賠償金額為85.14萬元。這是我市今年第3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成功案件。

        記者了解到,4月12日,市生態環境局龍門分局代表市生態環境局簽訂我市今年首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在之后近一個月的時間里,市生態環境局趁勢而上、順勢而為,繼續加大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力度,充分發揮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前置的制度優勢,分別在4月25日和5月7日與賠償義務人達成2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涉及賠償金額107.13萬元。

        在突擊檢查中發現涉嫌環境違法犯罪

        記者了解到,我市今年第2宗、第3宗磋商成功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均發生在龍門縣。

        第2宗案件涉案企業是龍門縣永漢鎮某拉鏈加工點,是去年9月3日接群眾投訴后,市生態環境局龍門分局會同龍門縣公安部門到龍門縣永漢鎮開展夜間聯合執法突擊檢查中發現的。經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外排廢水進行采樣檢測,結果顯示水樣中pH值、鉻、銅、鋅等多項指標嚴重超標。因涉嫌生態環境違法犯罪,市生態環境局龍門分局依法將案件移交公安部門作進一步調處,目前該拉鏈加工點的實際經營者已被依法逮捕。

        今年第3宗磋商成功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涉案人張某在麻榨鎮非法傾倒填埋鋁灰,是去年7月市生態環境局龍門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案件調查取證時,獲得事發地可能存在非法處置固體廢物行為的線索。經過專業機構檢測鑒定,判定該非法填埋物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48有色金屬采選和冶煉廢物”。

        多部門參與磋商達成賠償協議

        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及時對涉案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追償,市生態環境局龍門分局多次與賠償義務人家屬及其代理人磋商,并解釋相關法律法規。

        今年4月25日,市生態環境局龍門分局會同龍門縣檢察院等相關部門,利用線上遠程系統與第2宗案件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賠償義務人表示已充分認識到其錯誤行為,愿意承擔由此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21.99萬元。

        經磋商,張某表示愿意承擔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法律后果,支付本次非法傾倒填埋危險廢物事件產生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85.14萬元(含生態環境損害價值量化、事務性費用及律師費)。該案有力破解了“環境損害政府買單”困局,賠償義務人會自行清理被填埋危險固體廢物鋁灰,修復受污染環境。

        延伸閱讀

        2020年來已辦理20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2017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從賠償范圍、賠償權利及義務主體、工作程序等方面進行細化規定;2021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再次明確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的工作要求。

        自2020年8月《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辦法(試行)》實施后,惠州市于2020年12月印發《惠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方案》,并于今年5月制定實施《惠州市全面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1+4+N”實施方案》。

        依據最近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環法規〔2022〕31號),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和本規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近年來,我市對行政處罰案件和涉環境污染刑事犯罪的案件進行篩查,大力開展涉及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立案實踐活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數據顯示,2020年,我市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4宗,涉案金額235萬元;2021年,我市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13宗,涉案金額1218.75萬元。今年以來,我市已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3宗,涉案金額166.92萬元。

        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程序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共分為7個環節,包括:線索篩查、案件調查、組織損害調查和鑒定評估、形成調查報告、開展賠償磋商、提起訴訟及修復效果評估等。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明確,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發現或者接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就是否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進行初步核查。對已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及時立案啟動索賠程序。為查清生態環境損害事實,被指定部門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委托符合條件的機構出具鑒定評估報告,也可以和賠償義務人協商共同委托上述機構出具鑒定評估報告。對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專家評估的方式,出具專家意見。值得注意的是,賠償實施中的生態修復工作完成后,還將由指定部門及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績效評估,確保生態修復成效。 市生態環境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擔責”已逐步成為社會共識。今年以來3宗案件的成功磋商,進一步推進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工作,加強了環境治理社會共同參與體系建設。與此同時,也警示相關企業要依法生產經營,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共同守護綠水青山。

        文字 惠州日報記者黃曉娜 通訊員惠環宣

      編輯: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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