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傳“東莞市人民醫院發現一例感染者”,然而這個消息是假的;深圳福田某小區居民違反管控措施外出聚集……這些行為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將承擔哪些法律后果?《惠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匯編(第三版)》有相應解釋。
案例1 網傳某醫院發現一例感染者信息不實
3月11日,網傳“東莞市人民醫院又發現一例感染者,封閉了通道”。媒體從東莞市人民醫院了解到,該視頻為手術室病人轉運,轉運過程中需要對通道進行控制,是暫時的,并非網傳因發現感染者而封控。
解讀:居民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行政責任!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2.刑事責任!缎谭ā返诙倬攀粭l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 居民違反管控措施外出聚集
據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通報,3月10日,福田區發布疫情防控通告,對沙頭街道某小區連續4天實行“足不出戶、核酸上門、服務上門”的管控措施。通告發布后,家住該小區的朱某武違反管控措施,煽動小區居民外出聚集。
目前,朱某武因擾亂公共秩序,已被警方依法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解讀: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違反防疫規定,擅自外出、聚集,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民事責任。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這是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字 惠州日報記者周智聰 通訊員周鑫 唐運勝 郭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