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人類社會的公害,它不僅嚴重侵害人的身體健康、破壞家庭幸福,甚至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但仍有人鋌而走險,犯下涉毒罪行。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博羅法院公開兩宗典型案例,以案警醒——以身“試毒”終將墜入“法網”。
多次販賣“止咳水” 被判刑六年
處方藥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俗稱“止咳水”)是一種新型致癮藥物。該藥含有可待因(罌粟的成分)、麻黃堿(冰毒原材料)等成分,大量服用可刺激呼吸中樞神經從而產生快感和幻覺,使人逐漸上癮,對人體器官和腦神經系統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還會使人神志失常,情況嚴重的甚至危及生命,成癮后往往要轉吸海洛因等烈性毒品才能滿足毒癮。我國已將含有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包括口服溶液劑、糖漿劑)列入第二類精神物品管理,即屬于毒品范疇。非法販賣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即構成販賣毒品罪,將受到法律制裁。
被告人林某就因多次非法販賣含有可待因的“止咳水”,被博羅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博羅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月開始,被告人林某先后8次將“咳寶”牌、“使滅咳”牌、“咳快治”牌三種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收取毒資共90750元。同年11月,公安民警將林某抓獲,同日對其刑事拘留。
博羅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明知含有可待因毒品成分的口服液屬國家管制精神藥物,仍多次販賣給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鑒于被告人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且屬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據此,博羅法院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被告人林某不服判決上訴,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允許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場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容留他人吸毒是為毒品犯罪提供生存空間的違法行為,更是犯罪行為滋生的土壤,必須堅決徹底予以鏟除。并且,該行為害人害己,容留者會面臨拘役、管制、被判處有期徒刑等法律后果。
被告人吳某和趙某于2021年4月,用撿來的一部手機換取毒品海洛因,然后容留朱某等三名吸毒人員一起到其兩人租住的房內吸食毒品。次日,博羅縣公安局民警在上述吸食毒品窩點內,將被告人吳某和趙某抓獲歸案。
被告人吳某和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議與適用程序均無異議,并簽字具結,表示認罪認罰。
博羅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和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建議適當,且被告人無異議,認罪認罰,法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吳某有犯罪前科,量刑時予以考量,博羅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吳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被告人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