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賞主播160萬元法院判全額返還

        隨著智能手機和移動支付方式的廣泛應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賞、虛擬充值消費等導致的糾紛屢見不鮮,尤其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親屬賬號作出的打賞、購買等行為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引起社會熱議。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劉某生于2002年,初中輟學。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劉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資金流轉的銀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賬戶轉賬用于打賞直播平臺主播,打賞金額高達近160萬元。劉某父母得知后,希望公司能退還全部打賞金額,遭到拒絕。劉某訴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還上述款項。

        法院在審理該案中,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劉某申請撤回起訴,某科技公司自愿返還近160萬元打賞款項,并已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參與直播打賞案例。司法實踐中涉及網絡打賞、網絡游戲糾紛的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即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這些人在進行網絡游戲或打賞時,有的打賞金額高達幾千元、甚至幾萬元,顯然與其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其行為依法應當被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對未成年人參與網絡付費游戲和網絡打賞糾紛提供了更為明確的規則指引。意見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更多地考量了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引導網絡公司進一步強化社會責任,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網絡環境。

      編輯:朱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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