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問題時常觸動著公眾的神經。現實中,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后,因各種原因不敢發聲,在內心深處留下陰影。如今,民法典對被性侵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周到的保護。
案例:小芳在小學時曾遭鄰居大哥哥多次性侵,但出于害怕和羞恥,一直將此事藏于心中,從未和他人提及。如今,年滿18周歲的小芳終于鼓起勇氣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當年的壞人對她進行損害賠償。事情已經過去十多年,法院會受理此案嗎?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檢察官解析: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中,受害人成年前往往難以判斷其遭受的損害程度,甚至一些受害人都不知道自己遭受了侵害。民法典的規定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使其在成年后仍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既包括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同時,受害人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并無特殊,仍然適用三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說,小芳自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有三年的時間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
性侵案件的發生總是相對隱秘,在未成年人出于害怕、羞恥不敢聲張的情況下隱瞞過去,但往往給受害人留下陰影。受害人在成年之后可以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行使屬于自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惡人承擔應有的責任。需要強調的是,受害人成年前,完全可以作為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訴訟,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受害人成年后,對法定代理人的處理不滿意,還可以再次主張其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