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名女藝人姚晨狀告兩微博博主散布謠言的侵權糾紛有了判決結果。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處兩名被告進行道歉,并分別賠償2.2萬元。有網友直指“造謠成本低,罰得太輕了!
近年來,因在網絡發布不當言論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例屢見不鮮。記者通過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有關網絡造謠的生效法律文書大部分涉及民事侵權糾紛,其中法院判賠數額超過10萬元的案例較少,有的案例不用賠償分文(僅需刪帖、道歉),而因網絡造謠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占比較低,量刑上,被告人主要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訪法律專家指出,建議依法加大懲治力度來加大打擊網絡造謠的行為,提高網絡造謠成本,對造謠傳謠者形成威懾力,同時,廣大網民要自覺規范網絡行為,樹立法治意識,還網絡空間一片清朗。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數據分析:刑事案件占比較低
記者7日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通過搜索關鍵詞“網絡造謠”,頁面顯示共檢索到45篇法律文書,具體裁判年份顯示從2013年開始截至2020年,其中2019年、2020年累計共有23篇。
其中,分析比重占大頭的民事糾紛案由,因網絡造謠引發的民事糾紛中,絕大多數涉及侵犯名譽權糾紛。具體來看,32件案例中有23件涉及名譽權侵權糾紛,占比72%,其余案件主要涉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以及離婚、借貸、勞資糾紛等。
通過梳理涉及名譽權侵權糾紛的23份判決書發現,22起案件全部都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刪除侵權文章、賠禮道歉等。
記者進一步分析涉及賠償的22份名譽權侵權糾紛判決,原告要求賠償損失最高的達66萬余元,最低的僅要求賠償1元。法院判決支持賠償訴求的僅有7件,占比32%,其中判賠數額最高的1萬元,最低的900元。
通過梳理上述10起刑事案件,記者發現罪名主要涉及誹謗罪、尋釁滋事罪以及敲詐勒索罪,其中判處刑罰最高的是3年有期徒刑,最低的被判處管制1年。
民事賠償:索賠精神撫慰金 需造成“嚴重后果”
在審理涉網絡造謠的名譽權糾紛中,法院是如何確定判賠數額的?對此,記者采訪了廣州市多名一線辦案法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如果名譽權受到侵害,什么情況下可起訴索賠經濟損失?受訪法官指出,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請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至于索賠數額,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主張,“包括當事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以及律師費用等。”如果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利無法確定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當事人如還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需要達到“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損害”程度。
如何理解“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損害”?發生在河北省的一起因網絡造謠引發的名譽權糾紛中,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作出解答:“司法實踐中,一般考量被害人身體、健康被損害的程度,現行做法主要以達到傷殘標準作為嚴重精神損害的主要依據!
入罪條件:誹謗信息被轉發500次以上 可自訴追究誹謗刑責
“網絡造謠者,在法律上除了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外,還可能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廣東省法學會律師學研究會會長朱永平說道。
網絡造謠要滿足哪些條件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據朱永平介紹,因網絡造謠被追究刑事責任涉及的罪名主要有誹謗罪、尋釁滋事罪以及敲詐勒索罪等。需要注意的是,誹謗罪屬于自訴案件,即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追究侵權人誹謗罪刑責,無需通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記者查閱中國裁判文書了解到,四川省一名派出所副所長因遭遇網絡暴力,直接向法院狀告責任人構成誹謗罪。經辦法院認定,涉案被告人捏造派出所副所長毆打死者家屬的虛假事實,并在互聯網上散布,致使含虛假內容的信息被點擊、瀏覽達9萬余次,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判處其管制1年。
朱永平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了誹謗罪及其處罰規定。根據該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如何理解“情節嚴重”?依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出臺《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即“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專家建議:依法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為何網絡造謠頻頻發生?受訪專家坦言,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網絡監管制度還不夠完善,造謠成本低,在實踐中入罪較難,一些網民存在僥幸觀望心理,法治意識淡薄。
中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謝進杰教授建議從四個維度對網絡造謠現象進行治理,“首先,通過發起民事侵權訴訟維權”。第二個維度,如果網絡造謠情節嚴重,涉嫌構成刑事犯罪,則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但這類案例比較少,多數網絡造謠沒有達到刑事追責標準”。第三個維度從行政治理、行政監管角度而言,一方面需要完善有關網絡監管、網絡治理方面的制度;此外,對于網絡造謠引發一定后果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也要及時介入,通過行政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或將相關責任人列入誠信“黑名單”等進行綜合懲治。第四個維度是網民要提高法治意識和公共道德意識。
在廣東保典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廖建勛看來,公安機關要加大對網絡造謠的行政處罰力度,“對于確實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侮辱、誹謗行為,造成了比較嚴重的精神損害,但又不滿足刑事追責標準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
廖建勛還建議,法院可以適當提高賠償額度,增加造謠成本,對網絡造謠者能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