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公租房新政出臺!

        1月10日,《惠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出臺,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確保本地區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規定的輪候期內得到保障,促進解決新就業職工、異地務工人員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

        《辦法》在2016年《惠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基礎上增設了收入準入條件、公租房套型分配、房屋調換規定,優化了“公租房租金補助和核減”規定,展現出新亮點。

        申請準入條件和配租管理均有新規定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科科長楊健輝介紹,由于2016年頒布實施的《惠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惠州市惠城中心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助實施辦法》和《惠州市惠城中心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實施細則》(惠府〔2016〕25號)已過期失效,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啟動規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在參照原來政策基礎上,《辦法》對有關規定進行了完善優化。

        (一)完善申請準入條件。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和《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要求,《辦法》第十六條增設了收入準入條件,即“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縣(區)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二)優化配租管理機制。在參照原來政策基礎上,《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設定了租金補助和核減規定,并根據各縣(區)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差異情況和有關部門意見建議,調整了租金補助檔次及范圍,擴大租金核減的覆蓋面;二是在《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增設了公租房套型分配、房屋調換規定。

        《辦法》體現2個主要亮點

        與舊政策相比,《辦法》根據惠州市近年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實際,結合當前社會生活情況,推出新措施,體現兩大亮點:

        亮點1:對輪候家庭予以發放租賃補貼

        《辦法》第二十七條銜接《惠州市城鎮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管理辦法》,在對符合條件的城鎮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個人應保盡保基礎上,擴面對正在輪候等待公租房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個人發放租賃補貼,待配租公租房后停止發放。

        亮點2:兩室兩廳以上房源優先滿足三孩家庭

        為加強家庭與生育友好型社會建設賦能增效。《辦法》制定了與公租房申請家庭人口相適應的套型分配、房屋調換規定,將兩室兩廳以上的房源優先面向三孩家庭配租,進一步優化生育配套支持工作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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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1:申請條件

        申請租住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應符合下列情形和條件:

        (一)在本縣(區)城鎮生活和居住,且申請人戶籍在本縣(區)城鎮的,申請公租房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在本縣(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3. 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縣(區)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在本縣(區)未正在租住公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經濟適用房。? ??

        (二)在本縣(區)城鎮工作生活,但戶籍未在本縣(區)城鎮的,申請公租房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持有本縣(區)城鎮居住證(本市戶籍除外);

        3.在本縣(區)城鎮工作,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或在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含)以上但未簽勞動合同的;

        4. 用工單位為申請人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2個月(含)以上;

        5.在本縣(區)無自有產權住房;

        6.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縣(區)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7.在本縣(區)未正在租住公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經濟適用房。

        關鍵詞2:申請流程(配租流程)

        (一)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或者就業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就申請人申請材料及申請人家庭住房、收入等狀況進行初審。

        (三)審核。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公積金、稅務等相關部門(單位)實施并聯審核。

        (四)公示公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辦公場所并通過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五)登記輪候。住房保障部門分類登記,搖號排序,列入輪候庫。

        (六)選房入住。住房保障部門根據輪候順序組織選房、簽訂租賃合同。

        關鍵詞3:困難家庭或個人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是指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條件,且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60%)的家庭或個人(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鎮低保、分散特困供養、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人員除外)。

      編輯: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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