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聲惠語】莫把“帶頭盔”等同于“戴頭盔”

        近日公布的《惠州市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到,如果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駕駛人或乘坐人員未佩戴安全頭盔,可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騎電動自行車上路,正確佩戴安全頭盔是基本前提,對未正確佩戴安全頭盔者予以警告或處罰,是保障駕駛人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可在現實中,戴安全頭盔這種“保命”措施,仍未引起部分市民充分重視。

        在路上、交警執法現場經常看到,一些市民把“戴頭盔”當成“帶頭盔”,將安全頭盔放在車頭掛鉤、籃子、尾箱等處,就是不戴到頭上,在交警截停檢查的時候,才取出頭盔戴上。

        “帶頭盔”與“戴頭盔”,兩者有本質上的區別。戴上安全頭盔才能有效保護頭部。數據表明,當事故發生時,騎行頭盔可吸收大部分撞擊力,起到緩沖、減震的保護作用,可使受傷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

        騎行安全,從“頭”開始!廣大駕駛人莫把“帶頭盔”等同于“戴頭盔”,騎電動自行車時切記正確佩戴安全頭盔,讓日常出行更加文明安全。

        (捋事春秋)

      編輯: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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