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發揮裝配式建筑規模化效應,推動全市裝配式建筑平穩有序健康發展,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日前印發了《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明確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的通知》(下稱《通知》),進一步明確和優化了全市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執行標準和實施要求。
《通知》明確,從2023年1月5日起,全市政府投資新建項目單體地上總建筑面積達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社會投資新建項目單體地上計容面積達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廠房(含倉儲用房)、研發用房,均要采用裝配式建筑,實施比例為100%。
隨著近年來建筑節能工作大跨步,裝配式建筑作為建筑節能的重要形式得到長足發展。一方面,新建建筑裝配式比例有序提升,從2020年的8.3%上升到2022年的19.35%;另一方面,裝配式產業基地集聚發展,中建鋼構、杭蕭鋼構、有利華建材等一批裝配式產業基地相繼落戶投產。
“裝配式建筑量的增長和基產業地建設集聚是取得了一些進展,但結合當前“雙碳”建設的目標,惠州裝配式建筑工作和建筑節能事業仍需‘加速度’。”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該局在陸續搭建起裝配式建筑行業專家庫和人才培養機制的同時,也在不斷梳理既有的各項規范文件、規劃,不斷完善管控體系,指引行業節能高效發展。
《通知》的實施則是對于前期規范文件的一次完善。
早在2019年11月,惠州便印發實施了《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惠府辦〔2019〕10號),要求:自實施意見發布之日起,尚未完成規劃報建手續的項目均按以下要求執行:1.政府投資項目的大中型新建建筑和納入本市保障性住房項目均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2.計容積率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廠房、研發用房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3.計容積率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項目應有35%以上的計容積率建筑面積采用裝配式建筑。
盡管文件提出了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但表述內容過于概況和籠統,具體到執行環節則面臨著理解偏差和不夠明確。新通知結合過去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類情況,進一步明確和優化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同時也對單體面積小,標準化程度低,實施難度大或不具備實施條件、推廣價值低等情況不作裝配式建筑評價要求。
具體到實施范圍,《通知》明確,對于政府投資新建項目,單體地上總建筑面積達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采用裝配式建筑,100%比例實施;對社會投資新建項目,單體地上計容積率建筑面積達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廠房(含倉儲用房)、研發用房也均采用裝配式建筑,100%比例實施;地上計容積率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項目(含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實施比例不低于35%。
與此同時,該通知對于新型產業用地(M0)或商住用地(R/B)等混合用地性質項目也做出了明確規范,要求按照規劃單體建筑功能或類型對應項目標準要求采用裝配式建筑。通知同時明確了不作裝配式建筑評價要求的建筑類型。
此外,該文件對于裝配式建筑的認定標準明確稱,裝配式建筑的認定按照國家《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2017)或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J/T15-163-2019),裝配率不得低于50%。
鏈接:可自愿選擇合適的裝配式建筑技術,不作裝配式建筑評價要求的建筑項目類型
1、單體地上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建筑;
2、建設用地內配建的非獨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設施(包括物業服務用房、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文化活動室、托兒所、幼兒園、公交場站、停車場、垃圾房等);
3、除住院部、行政辦公樓(或用于行政辦公的單體建筑)以外的醫療衛生類建筑;
4、除教學、辦公、宿舍以外的教育類建筑;
5、交通、市政、園林類建筑;
6、文物、宗教、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等特殊類建筑。
【記者】張峰
【通訊員】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