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首次舉行立法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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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大常委會首次舉行立法聽證會

        圍繞野外用火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的設置是否合理進行聽證

        惠州日報訊 (記者黃曉娜 通訊員謝映暉)《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經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一次審議,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今年立法工作計劃安排,條例草案將于今年12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為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意,豐富立法形式,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12月19日下午,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惠陽區良井鎮霞角村舉行立法聽證會,就條例草案有關規定的設置是否合理、可行進行聽證。這是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市人大常委會首次通過到基層聽證形式征集地方立法意見建議。

        記者了解到,此次立法聽證會委托我市基層立法聯系點廣東日升律師事務所組織,根據報名的先后順序、行業特點、專業門類,遴選了村民、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專家學者、村居法律顧問等17名聽證陳述人。本次聽證會聽證事項是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增設農村生產生活區禁止行為的法律責任是否合理、可行。聽證會上,聽證陳述人圍繞聽證事項發表意見和建議,并就有關問題進行辯論,從理順管理體制、規范用火行為、便利村民、確保立法真管用等角度發表意見建議。

        增設農村生產生活區禁止行為的法律責任完善后合理可行

        “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增設農村生產生活區禁止行為的法律責任完善后是合理、可行的。”惠州學院袁文峰教授表示,合法性層面,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同時,他表示,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建議考量條例針對違法行為直接責令改正并處罰款是否合理,同時建議增加“違法行為人拒不整改,再處以相應數額罰款”。

        駐龍門縣法制副主任段艷紅也認為,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增設農村生產生活區禁止行為的法律責任合理且可行。她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可以增設該條行政處罰內容。同時,條例草案對其他區域的法律責任進行規定,同樣也應對農村生產生活區進行相關規定。該條設置完善條例草案的管理范圍,避免出現管理的真空范圍,有現實必要性。

        防范執法部門以罰代管

        駐博羅縣法制副主任翁敏騰不贊同設立處罰。他提出,村民焚燒是為實現物質循環、提高土地肥力,現代農業未形成、地方政府在未提供替代焚燒的公共服務時,不宜設定處罰。同時,他認為有可替代措施可以實現管理目標,以防范執法部門以罰代管。各鎮各村的工作人員基本能夠實現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的實時監管監控,通過現場勸阻、及時處置,能夠防范大面積的大氣污染,如設定處罰,管理職責又回到地方農業農村局,反而不利于管理。

        上述觀點也得到了村民代表張新良的認可。他表示,如果限定區域焚燒秸稈,固然對整體大氣環境有好處,但在政府沒有對應補貼,且沒有明確農民產生的秸稈如何處置等細則下,單方禁止農民焚燒秸稈,一方面無形中增加農民生存成本,另一方面也會導致生產所產生的秸稈無處消化。他建議,不應禁止農村焚燒秸稈,而應引導市場有償回收,確保農民有基本收入的情況下也可以保障大自然的環境。

        據悉,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根據《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聽證工作規定》的要求,對聽證陳述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匯總并形成聽證報告,為審議條例草案修改提供參考。

      編輯: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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