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虛構事實騙取工傷保險屬社保欺詐行為
惠州市社保局: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
工傷保險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國家作為工傷保險堅實后盾的同時,用人單位也有著必須要承擔的義務,堅決抵制任何侵害工傷保險基金的行為,共同維護社保基金安全。
近日,市社保局公布兩起冒領工傷保險基金欺詐騙保案例,希望廣大市民以此為警示!
騙取工傷待遇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1:2019年1月,某單位員工李某向A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經審核,認定李某右第5掌骨骨折為工傷。5月,該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傷殘十級。6月,李某向該市社保局申請并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8354.2元和工傷醫療費1943.44元。11月,李某向A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停工留薪期確認,12月,醫院鑒定專家根據李某提交的DR檢查報告及相關病歷資料會診后,認為患者申報的受傷時間與影像所示不匹配,李某的工傷申報存在疑點。
A市人社局迅速組織工作人員對當事人李某及其單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其中陸某在筆錄中指出李某所受之傷非工作原因造成,并提供了相關通話錄音。經進一步查實確認,李某將早年間受傷骨折的影像學檢查結果,虛報為工傷傷情的依據,并通過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評級,騙取工傷保險待遇。
李某所在單位向A市人社局提交書面申請,要求撤回李某的右第5掌骨骨折為工傷認定申請。A市人社局決定撤銷其《認定工傷決定書》,該市社保局已聯系李某,要求其退回相關工傷待遇,當事人李某對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市復議辦維持人社局的撤銷決定。李某再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開庭審理,10月28日出具判決書,維持了人社局的撤銷決定。A市勞動保障部門立案調查,公安機關于2021年9月立案偵查。
案例2:2021年6月,A市人社局執法部門從勞動人事仲裁部門了解到,某紅木館和區某可能涉嫌騙取工傷保險。
經查,2020年6月20日,區某在單位(某紅木館)發生事故受傷,于7月27日被市人社局認定為工傷,12月14日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由于區某在事故發生前未參加工傷保險,按照規定其工傷保險待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紅木館在事故發生后,捏造區某于2020年6月1日入職的虛假情況,提供虛假資料(員工入職登記表及勞動合同等材料)為其參加工傷保險、申領工傷保險待遇,導致市社保局認定區某符合當月入職未能及時參加社會保險的情形,并根據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向區某支付了工傷保險待遇。某紅木館和區某涉嫌捏造入職材料參保、騙取工傷保險待遇72996.71元。2021年7月27日,A市人社局依法將某紅木館和區某騙取工傷待遇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牢固樹立“紅線”意識
市社保局有關負責人指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虛構事實騙取工傷保險屬于社保欺詐行為。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業務規程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2號)第六十條規定: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后,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查,存在“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錯誤的”,人社部門可以對工傷認定決定書作出撤銷。
社保欺詐行為還要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此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社保局有關負責人提醒,廣大市民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如發現相關線索,可向市社保局工傷待遇核發科或稽核科監督舉報欺詐騙保行為,共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舉報熱線:0752-2789210/0752-2789292。
惠州日報記者駱國紅 通訊員歐陽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