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日報訊 (記者黃曉娜 通訊員惠環宣)近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惠州市龍門縣永漢鎮虎頭村永惠建材沙場馬路對面拉鏈加工點排放廢水事件”生態損害賠償案件,依法裁定確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與賠償義務人李某簽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此案是惠州市首例由法院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作出的司法確認,為惠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開創了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新局面。
去年9月3日,市生態環境局龍門分局會同龍門縣公安部門到永漢鎮虎頭村永惠建材沙場馬路對面拉鏈加工點開展夜間聯合執法突擊檢查。經調查,該加工點的實際經營者為李某,其在未依法取得環保手續的情況下,違法偷排大量含重金屬的生產廢水。
經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鑒定評估,賠償義務人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204885.17元,包括生態環境損害價值量化127085.17元,事務性費用77800元。
今年4月,市生態環境局與賠償義務人李某就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磋商,并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該協議確定李某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及其他合理費用累計219885.17元。同時,考慮到賠償義務人的經濟困難情況,賠償協議創新實行了分期繳納賠償款的義務履行方式。
為保障該協議切實履行到位,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賠償協議申請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司法確認。經法院依程序進行為期30日的公告,法院審查確認該協議有效,如賠償義務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據此,賠償義務人履行生態環境修復及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義務,將受到司法有力監督。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確認,賦予磋商協議強制執行效力,促進磋商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引導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