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生育津貼標準調整 按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2021年1月13日后,我市生育津貼由按“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為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對于我市月平均工資低于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用人單位,特別是按繳費基數下限繳費(可減輕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負擔)的用人單位來說,按規定申領到的生育津貼相比調整以前減少了。為此有寶媽表示不理解:“為什么要修改有關政策,而且生育津貼越改越少?”

        對此,市醫療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生育津貼計發基數從“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強化了繳費與待遇的對等關系,有利于基金安全可持續運行。

        據介紹,此前惠州作為國家人社部確定的7個全國城鎮居民生育保障試點城市之一,將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合并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再向企業單獨征收職工生育保險費,有效減輕了企業的參保負擔。2015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津貼從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列支,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征繳,因此生育津貼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2021年起,我市生育津貼費用根據省的規定調整為從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列支,而統籌基金征繳時,單位根據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因此,在2021年1月13日起施行的《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惠府〔2021〕1號)中,對生育津貼計發的基數進行調整,從按定額發放調整為與繳費掛鉤,在一定程度上拉開了生育津貼待遇差距。新的《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修訂時嚴格按照規范性文件程序制定,文件印發后報省司法廳、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并在市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主流媒體主動公開,進行政策解讀。

        記者了解到,2021年10月1日起,我市執行新《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7號),生育津貼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而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我市生育津貼曾按“職工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發,雖然都是待遇與繳費掛鉤,但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按“職工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可能存在差額。針對這一問題,2022年1月5日,市醫療保障局印發《惠州市醫療保障局關于規范生育津貼計發標準的通知》(惠醫保發〔2022〕1號),明確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的生育津貼,根據原《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的規定,調整為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已領取生育津貼的發放金額未達到調整后的計發標準,予以補足;還未發放的,按調整后的標準核定發放。

        對于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生育并已領取生育津貼的寶媽困惑“怎么核定差額”“差額部分怎么補”的問題,市醫療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市醫保經辦機構已安排專人核算發放生育津貼差額,如果核算是有差額的,無需重新申請,將直接把差額部分補發到已劃撥賬號上,預計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補發工作。

        惠州日報記者駱國紅 特約通訊員肖琦

      編輯:任己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