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司法局:5類事項打官司 經濟困難不受限

        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

        今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其對于更好地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意義重大。相較現行法律援助條例,法律援助覆蓋范圍擴大了,申請程序簡化了,申請門檻也降低了,人民群眾將會獲得更為及時便利、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那么,哪些情況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又應該如何申請?今后申請法律援助將獲得哪些便利?維權渠道有哪些變化?近日,惠州市司法局有關負責人圍繞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解讀《法律援助法》。

        法律援助形式多樣

        記者:《法律援助法》可為當事人提供哪些形式的法律援助?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多種,包括有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與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記者:哪些事項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法》第24、29、31、32、33條對法律援助事項范圍作出明確規定。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案件: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請求發給撫恤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請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賠償;刑事案件(包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或者決定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決定、裁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法律援助需符合一定條件

        記者:市民申請法律援助,會受到哪些條件限制?

        市司法局:根據《法律援助法》規定,申請法律援助要符合以下條件:一是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應當符合法律援助事項范圍;二是符合經濟困難條件。但有五類案件的當事人是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一是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二是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三是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四是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五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記者:“經濟困難”標準是什么?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法》第34條規定,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確定,并實行動態調整。

        記者:法律援助機構如何核查當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

        市司法局:根據《法律援助法》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核查當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可通過信息共享查詢,或者由申請人進行個人誠信承諾。有四類當事人,如能提供相關材料證明的,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一是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二是社會救助、司法救助或者優撫對象;三是申請支付勞動報酬或者請求工傷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進城務工人員;四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

        記者:市民應去哪里申請法律援助?

        市司法局:對訴訟事項的法律援助,應向辦案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非訴訟事項的法律援助,應向爭議處理機關所在地或者事由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可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記者:有沒有哪些案件,當事人不用自己申請,法律援助機構也會指派法律援助律師提供援助?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法落實中央有關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精神。根據《法律援助法》規定,除了前述提及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之外,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未成年人、有關殘疾人(特指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審判案件的被告人、強制醫療案件的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記者: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申請需要走什么程序?

        市司法局:根據《法律援助法》規定,申請人提交法律援助申請材料后,法律援助機構在七日內審查并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決定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如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法律援助機構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補充材料或者作出說明的,視為撤回申請。有三種情形,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但受援人應及時補辦相關手續、補充有關材料。這三種情形是:距法定時效或者期限屆滿不足七日,需要及時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行政復議;需要立即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惠州日報記者關云 通訊員羅柳斌 黃積峰 楊金燕

      編輯: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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