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儲存使用消防安全要求

        1.新投入使用的氣瓶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檢驗合格(有檢驗合格證),嚴禁儲存充裝壓力超過氣瓶設計壓力的氣瓶。

        2.可燃氣體不得和助燃氣體、有毒氣體共同儲存。

        3.有毒氣的氣瓶,或所裝介質(zhì)互相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如氫與氧、氫與氯、氯與氨等氣瓶),必須分室儲存。

        4.易于發(fā)生聚合反應的氣體氣瓶,如乙炔、乙烯等,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平時應執(zhí)行先進先出的制度,避免久儲。氣瓶使用后應留有剩壓,以防第二次充裝時因無壓而滲入雜質(zhì),引起事故。

        5.氣瓶入庫一律不準用電磁起重機搬運;搬運進庫及堆放時,不得敲擊、碰撞、拋擲、滾拉,更不準將瓶閥對著人身。

        6.進庫氣瓶應旋緊瓶帽,套上防震圈;乙炔氣瓶絕不準在地面滾動;氧氣瓶嘴、瓶身嚴禁沾染油垢,如有油漬應立即抹干凈,否則不得入庫。

        7.氣瓶倉庫應保持陰涼,通風良好,庫內(nèi)不得有熱源、明火。滿裝氣瓶不得受日光曝曬,也不宜受風吹雨淋,庫溫超過35℃時,應有降溫措施(如冷水噴淋)。

        8.氣瓶倉庫地坪宜為不發(fā)火地面,應平整。

        9.氣瓶應平臥放置,順向一個方向,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堆放不應超過五層,并有防止?jié)L動的措施。有固定框架的氣瓶可立放,但不應倒置鋼瓶。

        10.退庫的空瓶不得全部放空,應留有余壓。退庫空瓶應逐一檢查瓶閥,旋緊后再旋上瓶帽,方可入庫。

        11.氣瓶應按規(guī)定漆色、標明字樣和色環(huán)、附件齊全(瓶閥、瓶帽、膠護圈)、不超過檢驗期限(檢驗合格證),否則不予接收入庫。

        12.發(fā)現(xiàn)有漏氣部位,應將瓶移到庫外,即時處理。

        13.氣瓶應建檔,并按規(guī)定進行管理,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惠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宣)

      編輯: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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