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4萬!惠陽今年首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簽訂

        惠州日報訊 (記者黃尉宏 許文昌 通訊員羅蔚)日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惠陽分局與某廢舊電池回收站經營者黃某明簽訂惠陽區今年首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黃某明愿意承擔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責任,賠償共計4萬元。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惠陽分局與黃某明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 惠州日報記者黃尉宏 許文昌 通訊員羅蔚 攝

        2022年6月13日,執法人員到新圩鎮新聯村黃某明經營的無名廢舊電池中轉站執法檢查,發現該中轉站未辦理營業執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和環保相關審批文件,主要從事廢舊鉛酸電池的暫存和中轉。廢舊鉛酸電池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類別中HW31類,屬于危險廢物,現場未采取防揚散、防滲漏、防流失等措施,現場有殘留水跡,經測試呈酸性。案發后,當事人黃某明于2022年6月21日和肇慶市定江康宇有色金屬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簽訂《廢鉛蓄電池處理合同》,將廢舊鉛酸電池交由肇慶市定江康宇有色金屬再生資源有限公司處置,經量稱為5.63噸。本案件,因主要對廢舊電池進行收集及貯存,未對廢舊鉛酸電池進行拆解,現場遺留呈酸性水量較少,未采取防揚散、防滲漏、防流失等措施,對環境造成損害,黃某明應承擔本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全部責任。

        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及《惠州市全面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1+4+N”實施方案》要求,8月18日,惠陽分局組織涉案經營者黃某明召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會,向其闡明了案件調查結論及相關法律法規,綜合該案對環境損害程度較為輕微,且已主動開展整改工作,積極消除環境風險隱患等情況,提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共計4萬元(生態環境損害價值3萬元、律師服務費1萬元)的主張。

        經過詳細的釋法普法及磋商,賠償義務人充分認識到環境違法行為的嚴重性,黃某明表示愿意為其環境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承擔其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責任。惠陽分局在磋商現場與黃某明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該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成功。

      編輯: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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