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日報訊 (記者曾靜妍 通訊員房耀慶 章婷)所謂“殺洋盤”,即詐騙分子將目標瞄準外國人,利用翻譯軟件和聊天軟件與外國網友聊天“交友”,獲取被害人信任后誘導其“投資理財”,騙取錢財。日前,大亞灣區人民法院審結首起“殺洋盤”電信詐騙案,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許某、劉某有期徒刑3年至3年1個月不等刑罰,處9000元至10000元不等罰金,并向被害人退還贓款。
2022年2月,犯罪團伙負責人“老高”召集被告人許某、劉某和其他3名違法行為人,在大亞灣租賃一處商品房作為電信詐騙窩點,專門從事針對境外日本籍男性詐騙活動。一名被害人被誘騙“入金”110萬日元(折合人民幣5萬余元),兩名被告人從中分得8000余元。
大亞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劉某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根據兩名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作用、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認定,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大亞灣法院法官提醒,近年來,隨著反詐宣傳的普及和群眾反詐意識的不斷提升,許多中國人產生了“電詐抗體”,犯罪分子就將目標轉向外國人,認為詐騙外國人不算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條第1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我國刑法”。法官提醒,我國刑法采用屬地原則,即不管行為人是我國公民還是外國人,只要在我國領域內犯罪,都適用我國刑法,與被害人的國籍無關。
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條也規定,打擊治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境外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活動,適用本法。境外的組織、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或者為他人針對境內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產品、服務等幫助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和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