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經濟困難可申請減免公租房、共有產權住房租金

        為加快健全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規范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使用,近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使用監管辦法》(下稱《辦法》),將進一步嚴格落實監管職責,維護社會公平公正,促進公共服務水平提升。

        《辦法》共7章36條,主要規范了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的居住使用、運營管理、物業服務、違規處理等事項,特別明確了租金支付方式及減免條件、規范了退租方式以及房屋調換和繼承問題的處理辦法。

        《辦法》首次將共有產權住房納入監管政策中,規定對未經其他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共有產權住房的承購人不得單方對共有產權住房設立居住權。

        此外,在共有產權房承購人去世后,繼承人在本市無自有住房的,可以提交繼承公證文件后重新與代持管理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繼承承購人產權份額作為共有產權住房繼續居住使用;對于繼承人在本市有自有住房或雖無自有住房但選擇轉讓共有產權住房的,《辦法》允許其按規定辦理轉讓手續,繼承轉讓收益。

        為減輕承租人負擔,《辦法》提出,當公租房承租人家庭出現經濟困難時,可以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向運營單位申請緩交或者減免租金,其中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可以緩交租金,發生大病、變故等可以視情況減免不超過12個月的租金。

        為提高房源適配度,《辦法》提出由運營單位建立信息平臺,允許住房面積與申請家庭人口數相匹配,或自愿接受低于家庭人口數對應面積標準房源的承租人之間協商互換公租房,互換前應經運營單位審核并辦理租賃合同變更手續。

        根據《辦法》,在加大保障力度的同時,廣州還將逐步提升公租房、共有產權房社區公共服務水平,將對公租房、共有產權房建立服務督導制度。其中,連片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達到1000戶的集中配備2—3名服務督導員,每超過1000戶可以增配1名;零星、分散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按需要人數配備片區服務督導員。

         南方日報記者/郎慧

      編輯:任己章
      分享到:
      上一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