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惠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已經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審議,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今年立法工作計劃安排,條例草案將于7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為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意,現將《惠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公眾、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提出修改意見。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7月4日。
意見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
1.通過電話方式將意見反饋至:林衡,0752-2882093;
2.通過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hzrdfgw@huizhou.gov.cn;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惠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地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江北云山西路6號市行政中心四號樓5樓529室,郵編:516003,電話:0752-2882093,傳真:0752-2882095。
附件:《惠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惠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惠州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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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提高公民思想覺悟、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推動社會文明進步,提升惠州文明建設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彰顯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維護公序良俗,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原則與機制】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與惠州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惠民之州”城市形象相契合,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治理和倡導相結合、自律和他律相結合,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推動城市文明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條【工作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指導、推動、督促本地各部門落實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
網信、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推動將文明行為基本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社科聯、文聯、僑聯、殘聯、紅十字會、工商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組織開展具有群團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企業事業組織、新聞媒體、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協助、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宣傳引導】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手機客戶端、戶外廣告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刊播文明行為促進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監督不文明行為。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及其他文化體育場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紅色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和研學實踐教育基地等,應當結合各自特點開展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創作、傳播有益于文明行為促進的作品,參與文明行為公益宣傳。
第六條【公共場所秩序文明行為規范】 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著裝整潔,舉止得體,待人禮貌,語言文明,不大聲喧嘩、爭吵謾罵;
(二)等候服務、辦理事務時,遵守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設置的“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三)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時控制音量,不影響他人;
(四)在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時,遵守公共場所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管理規定,防止噪聲擾民,影響通行;
(五)觀看電影、演出、展覽、比賽等,遵守秩序和禮儀,不影響其他觀眾,不向場內拋擲物品,不損壞現場設施;
(六)依法依規飼養寵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寵物傷害、驚擾他人、污損環境;不虐待、遺棄寵物;
(七)操控無人機等智能設備應當遵守相關規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權益;
(八)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活動時,監護人恪盡監護責任,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不影響他人,不危及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九)不在公園景區以及江河湖海等禁止釣魚、游泳區域垂釣、游泳,不在海灘和濱海區域裸曬、裸泳;
(十)不攀爬、跨越和破壞圍墻、柵欄、綠籬,不攀折樹枝、不損壞綠地;
(十一)不從建筑物、交通工具內向外拋擲物品,不在室外懸掛、擺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防止建筑物的附屬物、懸掛物或者擱置物掉落造成損害;
(十二)不在公共場所隨意躺臥;
(十三)遇到突發事件時,服從指揮,配合應急處置,有序疏散;
(十四)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文明行為規范。
第七條【公共交通文明行為規范】 在維護交通安全秩序和文明出行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行人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右側路邊行走,不闖紅燈,不亂穿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二)不在車行道上停留、攔車或者散發廣告、兜售物品等;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遵守乘坐規則,主動為老、弱、病、殘、孕以及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主動往空位移動避免擁擠;
(四)駕駛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時,按照規定懸掛號牌,佩戴頭盔,靠右行駛,不闖紅燈、不逆行、不超員,超越行人時提前減速示意;
(五)駕駛車輛時,不實施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視頻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不隨意變道、穿插、加塞、占用應急和公交專用車道,不違規使用燈光和喇叭;
(六)駕駛車輛時,至人行橫道、學校附近或者積水路段減速行駛,遇到行人穿行人行橫道停車讓行,遇到正在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殊車輛主動讓行;
(七)遇到無紅綠燈或者多道并入主車道會車行駛且道路狹窄時,保持拉鏈式通行,有序行駛;
(八)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和規定的停車泊位內,規范停車,不占用人行道、盲道、無障礙通道、消防通道、城市綠地、綠道、碧道等,不占用公共空間私設停車位;
(九)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網絡預約車駕駛人文明待客、規范服務,保持車輛干凈整潔,不違規停靠,不搶客、欺客、甩客和無故拒載;
(十)快遞、外賣等物流配送從業人員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范,不得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十一)接送學生的車輛有序停放,學生提前上下車輛,避免造成學校路段擁堵;
(十二)其他公共交通文明行為規范。
第八條【公共衛生文明行為規范】 在維護公共衛生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維護公共場所干凈、整潔,愛護公共設施,不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二)分類投放垃圾,不隨地扔垃圾;無害化處理寵物尸體,不隨意拋棄和掩埋;
(三)講究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廁;
(四)攜帶寵物外出即時清理排泄物;
(五)文明祭祀,不隨意焚燒、拋撒、放置喪葬祭奠物品;
(六)不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落葉、雜草、塑料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七)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八)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時主動避開他人;
(九)從事加工制作、傳菜、配送、外賣等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在工作時應當規范佩戴清潔的口罩;
(十)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必要時按規定實行自我隔離;
(十一)患有傳染病時,及時主動治療,配合相關檢驗檢疫,按規定如實報告相關情況;疫情期間,遵守相關規范及防控要求;
(十二)遵守醫療秩序,尊重、理解醫護人員,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患者;
(十三)其他公共衛生文明行為規范。
第九條【社區文明行為規范】 在維護社區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遵守社區居民公約、管理規約,配合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愛護公共物業和其他公用設施設備,不損壞不占用公用設施、公共區域,不私接管線,不亂搭亂建;
(三)從事房屋裝修、開展家庭活動不影響他人;
(四)規范有序停放車輛,保持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暢通,不妨礙他人正常通行;
(五)遵守用電安全規定,不私自拉設電線、電樁、插座給電動車輛充電,不在集中充電場所存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六)不在居民小區飼養家禽、家畜,不占用公共空間、空地飼養、種植等,房屋內飼養寵物、種植花草,不影響他人;
(七)鄰里之間和睦相處,相互尊重,相互幫助;
(八)其他社區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條【鄉村文明行為規范】 在參與美麗鄉村建設、助力鄉村振興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關心集體,遵守村規民約,共建文明鄉風民風;
(二)保持房前屋后整潔,不隨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雜物,不在道路打場曬糧;
(三)圈養家禽家畜保持圈舍衛生,不影響周邊環境和他人生活;
(四)移風易俗,摒棄薄養厚葬、人情攀比等陳規陋習;
(五)崇尚健康生活方式,拒絕賭博、涉毒行為,不沉迷于麻將棋牌等娛樂活動;
(六)其他鄉村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家庭文明行為規范】 在培養良好家風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珍愛家庭、重視家教、培養家風;
(二)夫妻互相忠實,互敬互愛,勤儉持家;
(三)尊敬長輩,履行贍養義務,對老人多理解、多關愛、多探望、多陪伴;
(四)關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培養其積極健康向上的行為習慣;
(五)家庭成員平等相待,不家暴,不虐待,不遺棄;
(六)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校園文明行為規范】 在維護校園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維護校園環境,愛護教學設施,遵守教學秩序,樹立尊師重教的良好社會風尚;
(二)學校應當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加強學生理想信念、禮儀禮節、心理健康、法治宣傳等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三)教育工作者應當履行立德樹人、全員育人職責,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關注學生身心健康,培養學生文明行為習慣;
(四)學生應當學習踐行文明禮儀禮節,尊重教師,友愛同學,抵制校園欺凌;提防詐騙,不沉迷網絡游戲;適度消費,不互相攀比;理智崇拜,不盲目追星;
(五)學生家長和其他人員應當協同育人,共同營造良好的教育環境,不實施擾亂教育教學秩序或者危害師生人身安全的行為;
(六)其他校園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經營文明行為規范】 在經營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公平競爭,合理定價,明碼標價,不強買強賣;
(二)禮貌待客、誠信經營,不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推銷;
(三)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權商品,不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四)未經消費者同意,不收集、使用或者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五)不占道經營、不亂擺亂賣、不惡意競爭,不使用高音喇叭招攬顧客和推廣宣傳,不超標排放,保持生產經營場所整潔,履行“門前三包”責任;
(六)不在校園周邊從事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其他經營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在旅游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尊重地方歷史文化傳統、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和禮儀禁忌;
(二)服從旅游景區工作人員的引導和管理,愛護景區的公共設施,不亂扔垃圾,保護生態環境;
(三)愛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旅游資源,不刻劃、涂畫、張貼、攀爬;
(四)參觀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愛國主義教育場所時,不從事有損莊嚴肅穆氛圍的活動;
(五)其他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生態文明行為規范】 在踐行綠色環保生活方式、維護生態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節約水、電力、燃油、天然氣等資源,使用清潔能源;
(二)拒絕鋪張、攀比,以節儉方式辦理婚喪嫁娶和其他禮儀活動;
(三)傳播健康文明餐飲文化,提倡“光盤”行動,倡導使用公筷公勺和分餐等健康用餐方式;
(四)低碳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自行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使用環保產品,減少使用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減少使用塑料制品、一次性用品,優先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拒絕過度包裝;
(六)不向江河湖海山塘水庫等水域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灘涂等區域,排放各種類型的廢棄物以及未達排放標準的污染物,引入或者放生破壞生態平衡的外來物種;
(七)保護野生動物,不傷害、捕捉、獵殺、買賣、食用野生動物以及非法買賣、使用野生動物制品,不虐食動物;
(八)保護古樹名木,不采摘、挖掘、砍伐珍稀鄉土植物;
(九)其他生態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網絡文明行為規范】 在維護網絡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攻擊、侮辱、誹謗他人,不編造、散布違法、虛假和未經證實的信息,拒絕“網暴”、“人肉搜索”;
(二)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尊重個人隱私,未經授權不得公開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理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
(三)摒棄低俗和具有迷信、淫穢、暴力等內容的視聽資料和其他信息;
(四)網絡運營者應當營造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不得投放含暴力、色情、游戲、賭博等誘導性的信息和廣告,故意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不誤導、欺詐消費者;
(五)其他網絡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文明執法與服務】 在行政執法和公共服務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行政執法部門制定文明執法規范,加強執法人員培訓和管理,提升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能力和水平,行政執法人員工作時間著裝規范、儀容整潔、言行文明,杜絕暴力執法;
(二)政務服務單位制定文明服務規范,公開服務承諾,公示辦事流程和指南,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信息化、大數據技術應用,為老年人、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提供便利服務,建立高效的政務服務和投訴處理機制;
(三)供水、供電、供氣、金融、通信、交通、旅游、物業、網絡電商交易平臺等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遵守行業規范,文明服務,誠信履約,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其他行政執法和公共服務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弘揚正氣行為】 在弘揚社會正氣方面,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助人為樂,為空巢老人、留守兒童等特殊群體和行動不便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難的人員,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二)見義勇為,采取安全、適當方式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有序參加搶險救災救人等活動;
(三)熱心公益,參加無償獻血、扶貧、扶老、助殘、濟困、助學、醫療救助、生態環保、社會治理等慈善公益、志愿服務活動;
(四)抵制、舉報封建迷信、非法宗教、邪教、傳銷和色情、賭博、暴力等違法、低俗活動;
(五)其他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第十九條【志愿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志愿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為志愿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維護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推動“志愿之城”建設。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會同民政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殘聯、工商聯、科協、文聯等群團組織,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的登記注冊、服務記錄、關系轉接、褒獎激勵等制度,推進志愿服務制度化、常態化、專業化。
鼓勵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專業技術人員、公眾人物等帶頭參加志愿服務活動。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志愿服務工作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健康、體育、交通、旅游、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保護、治安防范、普法宣傳、服務等領域,以及在應急救援、舉辦大型活動中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積極參與社會治理與服務。
第二十條【文明實踐活動】 縣(區)、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應當按照有場所、有隊伍、有活動、有項目、有機制的標準建設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并保障正常運行。
建立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體系,組織開展具有惠州特色的文明實踐活動,鼓勵設立“新時代文明實踐基金”,打造文明實踐示范品牌,提升全社會的文明意識。
第二十一條【便利設施】 加強城市人行道、盲道、護欄、井蓋、公交站臺、文體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保證設施無損壞,功能完好。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地鐵站、客運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政務大廳、醫療機構、大型商場、景區、公園等公共場所,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無障礙通道及引導標識,配備母嬰室等便利設施,合理規劃男女廁位比例,鼓勵設置第三衛生間。
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設立惠民驛站、粵書吧等便民場所,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遮風避雨以及看書讀報等便利服務。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向公眾開放內設運動場、停車場、公共廁所等服務設施。
第二十二條【文明創建評選制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創建評選制度,組織開展文明創建評選等實踐活動,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以及道德模范、身邊好人等評選活動。
第二十三條【表彰獎勵和禮遇幫扶制度】 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表彰獎勵和禮遇幫扶制度,推動“好人之城”建設。對在文明建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道德模范、優秀志愿者、見義勇為人員等在學習、工作、生活方面提供禮遇幫扶。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模范遵守文明行為規范的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重點治理清單制度】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依據本條例組織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并根據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動態調整重點治理清單內容。清單的制定和調整應當經過征求公眾意見等程序,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根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治理協作和聯動機制,開展不文明行為治理監管、聯合檢查、聯合執法等工作,并向社會公開檢查和治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投訴、檢舉制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查處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網絡平臺、政務服務熱線等。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反映、投訴,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對不文明行為采用拍照、錄音、錄像、截圖等形式所做的記錄,可以作為舉報線索提交行政執法部門;對投訴人、被投訴人,舉報人、被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查處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創建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或者未按時對投訴事項進行處理的;
(三)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或者嚴格執法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不文明行為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不文明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不文明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依法從重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自愿接受學習指導、參加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附則】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