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謀取人事利益的相關處分規定

        組織人事工作涉及廣大干部、職工切身利益,關系干部、職工隊伍的素質和穩定,事關人才評價機制落實。《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對違規謀取人事利益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種類和幅度進行了規定:

        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稱號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其中——

        “違規謀取人事利益”行為適用的人員范圍既包括干部,如黨政領導干部、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勤人員除外),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現役軍官、現役警官、文職干部等;也包括職工,如國家出資企業中的職工、事業單位工勤技能人員、機關工勤人員,民營企業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社會組織職工等。

        “職稱評聘”是指職稱評審和專業技術人才聘用,其中職稱評審是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對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的評議和認定;專業技術人才聘用是指用人單位結合用人需求,根據職稱評價結果合理使用專業技術人才,實現職稱評價結果與各類專業技術人才聘用、晉升等用人制度的銜接。

        “授予學術稱號”是指按照黨管人才原則和規定的程序,授予某領域資深專家的人才類榮譽性稱號。學術稱號是對人才階段性學術成就、貢獻和影響力的充分肯定,但獲得者不享有學術特權。

        “隱瞞、歪曲事實真相”一般是指以虛構、謊報、隱瞞、偽造事實的手段,欺騙組織,在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有關規定”是指《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2019年3月印發的《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中共中央組織部2019年4月印發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2019年11月印發的《公務員錄用規定》、2020年3月印發的《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2020年12月印發的《公務員考校規定》,以及國務院2014年4月公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

        “弄虛作假”是指以虛構、謊報、偽造事實的手段,欺騙組織,取得人事利益的行為。對相關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要嚴明組織人事紀律,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堅決不放過。在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搞說情打招呼、批條子,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有的在學術稱號評選中搞圈子評審、人情交換等,群眾對此意見很大,黨組織和黨員、干部要嚴格執行有關組織人事工作的制度規定,切實做到公道正派、公平公正,防止違規謀取人事利益。

      編輯:羅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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