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白云法院)審理了一起加裝電梯引發的糾紛。拒絕出資加裝電梯的業主,在電梯運行后又想在補交費用的前提下使用電梯,法院是否會支持呢?
原告:
訴請交付分攤費用后使用電梯
通風采光受影響再索賠10萬元
白云區一小區某棟九層住宅樓(共72戶)本來沒有電梯,針對居民上下樓不便的問題,該樓業主就增設電梯進行了多次討論,大多數業主同意加裝電梯,但203、205、303房業主不同意且未參與出資。隨后,604房沈某等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完成籌資,獲得許可證后啟動了電梯安裝工程。電梯交付使用后,303房業主黃某、麥某訴至法院,要求在支付分攤費用后有權使用電梯;此外,由于家里的通風采光受到電梯影響,沈某等75名業主需向其共同支付賠償款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原告訴請法院確認其在支付分攤費用后,對加建的電梯與各被告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案涉電梯屬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原告與其他業主對電梯享有共有和管理的權利。由于電梯為業主集資加裝,依據公平原則,原告在支付分攤費用后,被告應向原告發放電梯IC卡,供其搭乘電梯使用。
判決:
交了集資費用可以使用電梯
索賠10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此外,關于原告要求眾被告共同支付賠償款10萬元的問題,法院認為,眾被告加裝電梯,已取得合法的規劃報建手續。原告主張加裝的電梯嚴重影響其房屋的通風、采光和日常使用,從現場勘查情況看,電梯加裝后,廚房、浴室的通風、采光的確受到了一定影響,但考慮到電梯已采用透明結構,連廊上下可通風,影響并不大。此外,原告還訴請要求使用電梯,作為電梯使用人之一,原告應當接受電梯安裝可能造成的影響。對此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白云法院一審判決:原告黃某、麥某支付住宅樓增設電梯集資款6688.64元,被告沈某向黃某、麥某發放電梯IC卡,供其搭乘電梯使用。
該案件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原告通過主張繳納分攤費用
補足了共有權利的行使權能
經辦法官表示,本案中,雖然原告在電梯加裝過程中提出過異議,但其作為業主,對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電梯建成后,其仍可通過主張繳納分攤費用來補足其共有權利的行使權能,從而獲得電梯的使用權。
法官在此提醒,在加裝電梯的過程中,低層業主應當基于睦鄰友好原則,給予其他業主安裝電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限制;高層住戶也應尊重低層相鄰權人的權利,充分考慮施工可能給低層住戶造成的影響,若因加裝電梯對其他業主房屋的通風、采光等利益造成損害的,獲利業主應當對受損業主進行合理賠償。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 :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