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多次早退1分鐘被開除?法院判了

        勞動者理應按時上下班,若因遲到違反公司基本規章制度,公司有權進行處理。然而,僅因為早退1分鐘而直接收到“辭退函”,用人單位此番操作是否合法合理呢?

        近日,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高新產業園人民法庭審理一起“因早退1分鐘被辭退”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1日,陳某至武漢某科技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同時陳某于該日簽字確認愿意遵守武漢某科技公司下發的《員工手冊》中公司制度,制度中載明“年度累計遲到、早退達6次及以上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經人力調查核實后,將給予開除處理。”

        2022年12月6日,武漢某科技公司已通過郵件向陳某發送辭退函,寫明“陳某未經公司審批同意,于9月3日早退11分鐘、10月22日早退1分鐘、10月27日早退1分鐘、11月18日早退1分鐘、11月22日早退1分鐘、12月5日早退1分鐘,累計6次,公司將依法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

        經公司監控顯示,上述時間陳某均在12點前1分鐘左右離開工位等待電梯。

        陳某認為武漢某科技公司對“早退”缺乏明確認定標準,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陳某向武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資等,該委裁決支持陳某的訴求。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解除勞動關系是較為嚴厲的處罰,認定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并以此為由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除應審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還應考量施行的合理性。

        本案中,武漢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視頻截圖顯示陳某確有在中午12點前1分鐘左右離開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鐘離開工位認定為“早退”明顯欠缺合理性。

        另外,按常理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工資的同時,應當按月審查員工的出勤情況,但此前武漢某科技公司從未向陳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進行處罰,其僅在最后發出解除通知時一次性提出,行為明顯不當。故武漢某科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缺乏依據亦不合理,應認定為違法解除,其應當向陳某支付賠償金。據此,法院判決駁回武漢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一審宣判后,武漢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編輯:洪東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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