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從三樓平臺扔下花盆砸中樓下小車,獲刑!

        高空拋物一定要造成人員傷亡,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嗎?不一定。記者13日獲悉,廣東法院審結的一起高空拋物案件中,雖然拋物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依舊被判處了有期徒刑。

        今年年初,被告人陳某在家中飲酒后,行至其居住小區的三樓平臺,該平臺距離地面高度約9.2米。之后,陳某將平臺上的花盆扔向樓下,致停放在該樓樓下的兩輛汽車受到不同程度毀壞。當天晚上,兩名車主發現車輛被損后報警,后陳某被警方抓獲歸案。

        潮州湘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從建筑物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為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經辦法官提醒,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將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高空拋物罪正式被納入刑法成為獨立罪名。

        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編輯: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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