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鞍座、解除速度限制……7月31日,廣州市市場監管局公布了一批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違法案例。據悉,全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推進涉電動自行車質量案件查辦,堅決打擊非法改裝行為。
案例一 某電動車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增城區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擅自改裝8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和相應配件并銷售。當事人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
增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8臺,罰款1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某電動車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增城區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擅自改裝6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和鞍座下的裝飾板并銷售。當事人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后銷售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
增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6輛,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某商行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從化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電池并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
從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沒收1輛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某車行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花都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擅自對電動自行車改裝電池接口并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
花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000元、沒收3輛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某電動車經營部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花都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擅自對電動自行車改裝,外設蓄電池托架并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
花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000元、沒收3輛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廣州市某車業有限公司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2月,海珠區市場監管局發現廣州市某車業有限公司待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存在安放電池組盒的電池倉套有一個電池框,其電池框和電池倉可拆卸。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4年6月,海珠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3輛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廣州市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5月,海珠區市場監管局發現廣州市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銷售1臺解除速度限制的電動自行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2024年7月,海珠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沒收1輛已解速的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某店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黃埔區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池接口并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黃埔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000元、沒收3輛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某維修店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荔灣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擅自對電動自行車加裝后座并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
荔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沒收1輛非法加裝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某商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越秀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擅自對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輪胎并用以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
越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4000元、沒收2輛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何穎思 見習記者:趙越 通訊員:穗市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