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來的新車竟是“展車”,能否索要賠償?法院:要賠

      車主八折購置新車,滿心歡喜以為占了大便宜,沒想到“特價”竟有內幕!幾十萬的新車原是已輾轉數地的“展車”,消費者能否要求賣家賠償?

      “新車”八折便宜購竟是汽車展廳“老模特”

      2020年4月,王先生看中了某品牌最新款的六座版純電動汽車,遂與該品牌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購買協議》。王先生所購車輛原價為55.28萬元,享受補貼及折扣后實際只需支付44萬元,巨大的價格優惠,讓王先生非常滿意。

      然而,在實際使用汽車數月后,王先生從該汽車銷售公司的某展廳了解到,此車在銷售公司內部系統中被標記為“展車”,購車優惠也由此而來。王先生再三向當時的銷售詢問,銷售均堅稱車輛是一輛“新車”。但王先生在使用汽車不到一年的時間里,汽車的內飾、扶手等就已經因出現不同程度的損壞而需要維修。

      王先生認為,汽車銷售公司未主動告知,將“展車”作為“新車”銷售的行為已構成欺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購車合同,并汽車銷售公司返還購車款44萬元及進行三倍賠償132萬元。

      汽車銷售公司則認為,展車也屬于新車的范疇,且該車也并未不會因此而影響王先生的正常使用,故所售車輛不存在假冒偽劣問題,也不存在故意欺詐。

      天河法院經審理認為,“展車”并不足以導致消費者對所選購汽車的關鍵信息產生誤解,且車輛交付時已經王先生驗收確認不存在質量問題,故汽車銷售公司不存在欺詐。但汽車銷售公司作為經營者,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最終,天河法院依法判決汽車銷售公司賠償5萬元,并駁回王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天河法院民事審判二庭三級法官汪正宇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其購買、使用商品的知情權,經營者負有主動提供商品真實、全面信息的義務。

      本案中,汽車銷售公司雖未如實告知所售車輛曾用作“展車”,但“展覽”一事不足以導致王先生對車輛品牌、操作系統等關鍵性能產生誤解,且王先生在交付時已進行驗收確認,無證據表明該車輛存在質量問題,故不應認定為故意欺詐消費者的行為。然而,“展車”作為展示體驗車輛,不可避免供他人試駕試乘、近距離操作、觸碰等,屬于影響消費者購買意愿、價格預期的重要因素,汽車銷售公司理應如實告知車輛情況,由消費者自行選擇買或不買。即便王先生享受了較大購車折扣,考慮到多重優惠政策是汽車銷售行業的慣例,也不能從“優惠力度大”中必然推導出車輛是“展車”。

      因此,汽車銷售公司的銷售行為損害了王先生的知情權。法院綜合案涉車輛的價值、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等因素,兼顧對消費者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感受的保護,判決汽車銷售公司賠償5萬元。

      經辦法官提醒,近年來,隨著汽車消費量的不斷增加,小汽車作為交通工具已成為居民家庭資產配置的重要組成部分。消費者在購車前通常會經過一番深思熟慮,汽車是否存在瑕疵、是否用作展覽車、試駕車等,都會對消費者的心理感受和車輛的價值產生重大影響。

      法官指出,經營者、銷售商應誠信經營,充分履行合同披露義務,主動如實告知所售車輛的真實情況;消費者也要對車輛的質量、品質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慎的檢查,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及時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莫偉濃 通訊員:李明儒

      編輯: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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