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消防條例11月起施行 電單車放樓梯間個人最高罰千元

      《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11月1日起施行,要求新建住宅須設電單車集中停放和充電場所

      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并擬于今年11月1日起實施,為消防安全筑起了一道更堅固的制度“防火墻”。8月24日記者獲悉,此次修訂的版本有眾多重要創新突破,比如增加禁止在用于居住、辦公等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的要求,將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主體由公安機關變更為應急管理部門等。

      單位違規停放電單車最高罰五千

      近年來,各地由電動自行車引發的火災頻發,成為新的民生痛點。針對這個問題,《條例》加強了對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的消防安全監管。規定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轎廂,以及用于居住、辦公等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禁止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蓄電池停放、放置或者充電。違規停放、放置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蓄電池,且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同時,在第九十七條設定物業服務人“未落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消防安全管理的”處罰。

      不讓上樓入戶,電動自行車如何停放和充電呢?根據《條例》,對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和人員密集場所等建設項目,要求建設單位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對既有建筑場所,要求其產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設置或者改造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并要求區人民政府為無法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既有建筑場所,優先就近規劃公共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另外,《條例》第九十五條增設對單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形的“雙罰制”處理,對單位進行處罰的同時,并對其消防安全責任人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條例》第九十六條針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城中村、舊工業區以及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區域的管理單位未按照《條例》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其管理單位設置比一般單位更重的罰款處罰,并對其消防安全責任人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針對大型商業綜合體、高層公共建筑的產權人、使用人,公共娛樂場所經營者未按照《條例》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行為在加重處罰的基礎上再從重處罰。

      超高層民用建筑避難層須明示

      城市高樓越來越多,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使用人員多、豎向疏散距離長,設置避難層便于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煙氣危害,也利于消防救援人員對被困人員進行救援。《條例》明確超高層民用建筑應當按照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設置避難層,并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指示避難層的位置。

      對于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情形,在《消防法》基礎上提高罰款額度上限。同時針對行政強制措施“暫時性”的特點,解決部分場所在被臨時查封后破罐子破摔,坐等屆滿解封等情形,規定查封期限屆滿后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可直接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

      構建消防監管工作新格局

      根據消防體制改革要求,結合深圳市消防安全監管工作實際,《條例》構建由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建設部門、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所和街道辦事處等多方共同參與的消防監管工作新格局。

      一是將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主體由公安機關變更為應急管理部門,實施主體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變更為消防救援機構。二是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和抽查的主體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變更為住房建設部門。三是明確公安機關可依法查處職權范圍內的消防違法行為,以及協助維護消防救援現場治安秩序和保護火災事故現場,協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等職責。四是允許住房建設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在法定權限內委托街道辦事處實施行政處罰。

      《條例》明確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明確市、區政府按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規定,組織或者委托同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和必要的延伸調查處理。

      在人才建設方面,《條例》明確市、區政府加強消防救援職業教育,建立消防救援專業人才定向培養機制,強化消防救援隊伍人才建設。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李曉旭

      編輯: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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