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典”|交通事故賠償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小王因為交通事故受傷造成殘疾,對方賠償了殘疾賠償金和護理費共十幾萬塊錢,現在小王媳婦提出來離婚,要求分割這筆錢。這筆賠償款能分配給小王媳婦一部分嗎?

        這就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問題了。一般來講,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我國民法典及司法解釋規定,以下五種情況即便是婚后所得,也是一方個人財產。

        一是夫妻雙方約定為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比如雙方書面約定婚后買的汽車歸妻子個人所有,那么這汽車就是妻子的個人財產。二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約定只歸一方的財產。比如雙方婚后男方父母送給男方一件古董,并特別聲明這是給男方個人而不是給小夫妻倆的,那么這古董就是男方個人財產。三是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財產,包括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補償,和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這類財產是保證受害人身體康復和生活需要的,對于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所以法律規定為個人財產。象本案中小王因交通事故受傷而得到的賠償款,就是小王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是不能分給小王媳婦的。四是一方專用生活用品。象衣服、鞋帽這種脫離了專用人會失去或減損價值的物品,就是個人財產。五是個人婚前財產自然演變而來的財產,即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比如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產因房價上漲產生的增值。

        民法典對夫妻財產所有制的規定是以共同財產制度為主,這是法律重視夫妻作為共同生活體的一面的體現。同時,法律也充分尊重個人意愿,對夫妻財產約定效力給予認可,并對保障個人生命健康相關的賠償補償類財產重點關注,將這類財產規定為個人財產。這樣,更加周全的保護了每個人的利益。

        附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收益;(三)知識產權收益;(四)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十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周聰雅)

      編輯: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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