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2店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被判刑罰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被告人史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謝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史某、謝某在合伙經營手機店時,經合謀,到農村地區以贈送電瓶車頭盔為由,要求前來參與活動的老年人登記身份信息。后二人將非法收集的公民身份信息注冊辦理了幾百張手機SIM卡,并將SIM卡對應的手機號碼通過網絡平臺提供給他人用于APP或網站注冊。二人還共同出資購買電腦、“貓池”“加密狗”等電子設備,批量接收他人注冊APP或網站時發送的驗證碼,又將收到的驗證碼通過網絡平臺提供給他人,從中收取傭金。截至2020年1月,史某、謝某共同非法獲利合計4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史某、謝某結伙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史某、謝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兩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均已退贓,史某有劣跡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編輯:朱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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