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在幫助犯罪還拉著朋友一同賣卡 獲刑三年三個月

        經山東省陽谷縣檢察院提起公訴,2021年4月,法院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處李利東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日前,辦案檢察官向記者披露了這個收購、出售他人信用卡信息牟利的犯罪鏈條。

        拉著朋友稀里糊涂把卡“賣”了

        2019年10月,村民張強到公安機關報警,說明了自己被騙20多萬元的經過。

        原來,2019年7月,張強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一個關于介紹某線上賭博游戲App的信息,于是就加了對方“蘭花”的微信。對方給了他一個鏈接后,張強抱著玩玩的心態打開鏈接進入了游戲界面,發現游戲內容很簡單,就是猜大小、單雙,每三分鐘開一次結果,投注從10元到6300元不等。張強用微信充值后,贏了一些錢,玩了幾局后,“蘭花”讓張強直接下載該游戲App,張強下載后陸續充值,偶爾能贏上一回獲得返利。

        兩個月后,張強發現了不對勁,經過計算,自己轉入對方提供的一個開戶名為廖開森的銀行卡14萬元,再加上微信轉賬,前后共計20多萬元,但是獲得的三次返利總共才1.2萬元。也就是說短短兩個月,張強竟輸掉了20萬元。意識到可能被騙的張強,去找“蘭花”卻發現已經聯系不上了,于是到公安機關報警。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隨即立案偵查,第一時間找到了廖開森,經過詢問,廖開森交代,自己在2019年5月因手頭拮據,應朋友李利東的要求,去辦理了這張銀行卡,還開通了網上銀行,新辦了一張綁定銀行卡的手機卡,然后將自己的銀行卡、網銀U盾、銀行卡密碼、手機卡、身份證復印件賣給了李利東。但是李利東用這些信息來干什么,自己并不知道。

        賣掉的卡里每天有上萬流水

        李利東,湖南省東安縣一個普通村民,2019年6月,一個偶然的機會,聽表弟說微信里有人收購銀行卡,報酬還挺可觀。李利東通過表弟推薦添加了一個叫“流星雨”的微信好友,內心想著,這么多親朋好友,每張銀行卡能賣到1800元,這筆生意不錯。

        隨后,李利東找到了朋友曾慶山,許諾每張卡給曾慶山600元的報酬,且保證只是用來讓別人周轉資金,絕對不干違法的事情。曾慶山礙于面子,將自己和妻子名下的五張銀行卡交給了李利東,李利東將3000元報酬給了曾慶山。隨后,李利東還帶著曾慶山和其妻子去開通了網銀、辦理新手機卡,然后將銀行卡及這些配套信息都賣給了“流星雨”。

        這些銀行卡被使用了不到三個月,曾慶山就聽說是被別人用來干違法的事情,于是立刻到銀行將所有銀行卡掛失,此時交易信息顯示,在不到三個月的時間里,卡內每天都有上萬甚至幾十萬的流水。

        而另一邊的李利東,將曾慶山的銀行卡及信息賣給了“流星雨”后,獲得了不菲的報酬。初嘗甜頭的李利東開始搜羅自己身邊的親朋好友,以4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價格購買銀行卡和相關信息,共拿到了近20張銀行卡及配套的信息,賺取了2萬余元。2020年9月,李利東被公安機關抓獲。

        買賣他人銀行卡及相關信息構成什么罪

        2020年10月,陽谷縣公安局以涉嫌開設賭場罪對李利東提請批準逮捕,陽谷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拿到卷宗后,提審了李利東。

        “我沒問過他們拿銀行卡去干什么,我當時也擔心他們會用來做違法犯罪的事,因為這些賬戶他們只用兩個月,這個事情不正常。”針對李利東的供述,檢察官認為,如果認定開設賭場罪的幫助犯,那么其主觀上應當明知、確知其將銀行卡提供給了網絡賭博組織,但是由于“流星雨”沒有到案,所以無法認定其主觀明知,所以不宜認定其構成開設賭場罪。

        那么李利東是否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呢?根據刑法第287條第2款規定,這一法條的“明知”又是否需要“確知”呢?檢察官經過查閱資料和咨詢專家觀點,認為李利東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原因在于,該罪名的“明知”既包括行為人主觀上確切知道,也包括主觀上可能知道,兩者只是認識程度不同,前者明知的對象和內容具有確定性,而后者明知的對象和內容具有不確定性,但兩者都符合故意犯罪的概念。

        檢察官經過分析,認為李利東的行為除了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外,持有他人銀行卡并提供給不法分子還妨害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可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三個罪名競合,按照較重的認定。因其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該罪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其他兩個罪名的刑期相對較重,因此應當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批準逮捕。

        2020年10月23日,陽谷縣檢察院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將李利東批準逮捕,并出具繼續偵查提綱,要求公安機關調取涉案App的相關數據,確定涉案多張銀行卡最終的用途,并對此案進行徹查。

        經過兩個月的繼續偵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1月,陽谷縣檢察院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提起公訴。2021年4月15日,陽谷縣法院對李利東作出一審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認為被告人李利東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義進行交易,數量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由于“蘭花”“流星雨”兩個微信號均不是本人使用,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編輯:朱冰
      分享到:
      上一篇:
      分享到:

      相關新聞

      查看所有評論網友評論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觀點,與今日惠州網無關。發言最多為2000字符(每個漢字相當于兩個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