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供電設施管理和供電服務條例
(2024年11月22日惠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1月12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于批準 2025年1月22日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9號)
《惠州市供電設施管理和供電服務條例》已經惠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2日表決通過,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25年1月12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月22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供電設施管理,提升供電服務質量,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用戶合法權益,推動本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電設施管理、供電服務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供電設施管理和供電服務工作的領導,建立供用電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開展供電設施管理和供電服務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電設施管理和供電服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條例。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盜竊供電設施和盜竊電能等違法犯罪活動,與供電企業建立警企協作機制。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供電設施管理、供電服務和供用電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供電設施管理和供電服務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供電企業應當定期開展供電設施保護和安全用電宣傳。
新聞媒體應當依法開展供電設施保護和安全用電公益宣傳,對供電設施管理、供電服務和用電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六條 供電設施規劃與建設應當堅持科學合理、經濟環保、保護耕地和節約用地,避免或者減少對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損害。
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和電網經營企業編制本市電網專項規劃,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電網專項規劃應當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其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電網經營企業編制本市電網發展規劃。電網發展規劃的編制內容應當與省、市能源發展規劃和省電網發展規劃相協調,滿足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
第七條 新建的公路、鐵路、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管線、隧道、公用涵道、橋梁、綜合管廊等公共基礎設施工程應當根據電網專項規劃,預留供電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或者地下電纜通道。
因公共利益或者重點項目建設等需要,確需變更原預留供電設施位置、走廊或者通道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征求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電力行政主管等部門和電網經營企業意見,并在符合電網專項規劃前提下提供新的位置、走廊或者通道。
第八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與供電企業共享工程建設項目等信息。供電企業提前獲取用電需求,前置開展電網管廊建設、網架完善、線路遷改、開關房(站)布點、臨電及永電接入點配置等工作,提高核心區域和重要用戶的相關線路、變電站建設標準,加快配電網改造和智慧升級,滿足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分布式新能源接網需求。
第九條 因新建、改建、擴建供電設施,確需拆遷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者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的,供電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權屬人簽訂書面協議,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因新建、改建、擴建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確需對已建成的供電設施進行遷移、改造或者采取防護措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供電設施產權人依法就補償條件、防護措施等內容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后方可進行施工。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建設項目應當根據該項目地塊規劃條件要求同步建設配電房。配電房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小區配電房應當配置防水排澇設施,避免設置在地勢低洼和可能積水的場所,一般應當設置于地面層。配電房確需設置在負樓層的,地面設計標高應當高于小區周邊市政道路標高,且不得設置在有多層負樓層建筑物的最底層。
住宅小區需要改造供電設施或者受電設施的,按照產權歸屬承擔改造費用,國家、省和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區、大型公共建筑物、社會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安裝條件,滿足直接裝表接電要求。
供電企業負責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從供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點接入公共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建設,提供充電設施用電報裝服務,制定公布充電設施報裝業務辦理指南。
物業小區住戶利用固定停車位安裝自用充電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開展現場勘查、用電安裝、施工建設等工作,協助提供相關圖紙資料和接入條件。
配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十二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供電設施產權人在下列地點和設施設置明顯安全標志:
(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
(二)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的地段;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或者圍欄,以及變電站、開關站、換流站、串補站等的圍墻或者圍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和設施。
安全標志應當符合設置標準,內容清晰、明確。
第十三條 禁止破壞、擅自拆卸供電設施的器材、標志,或者損壞其建筑物、構筑物。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架空電力線路設施或者可能危及其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攀登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等設施,或者在其桿塔上架設線路、張貼廣告、懸掛廣告牌及其他物品;
(二)在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規定范圍內取土、堆土、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質;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施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空中飄浮物體或者進行未經依法批準的飛行、滑翔活動;
(四)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燒窯、燒荒、燒田埂、燒稻草和燃放煙花爆竹等可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五)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或者搭建棚屋、鐵皮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可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
(六)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帆布、塑料薄膜以及其他易燃物、易爆物、易飄掛物或者使用釣竿、釣線等可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物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施工作業時應當盡量避讓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下列可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經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施工作業前十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供電設施產權人,并且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以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作業或者活動。
在架空電力線路設施周圍開展施工作業,應當預留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往桿塔、拉線基礎的道路。施工作業不得損害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不得影響桿塔、拉線基礎的穩定,可能引起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的,施工單位應當負責修筑固坡加護。
第十五條 在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違法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可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供電設施產權人應當書面通知高桿植物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排除妨礙。高桿植物產權人或者管理人自通知有效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拒不排除的,可以由供電設施產權人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且不予補償。確需修剪或者遷移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發生下列緊急情形,供電設施產權人在通知林業、城鄉管理綜合執法或者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后可以對高桿植物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處理措施,自采取措施之日起十日內告知高桿植物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并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
(一)生產作業、交通事故致使高桿植物傾斜或者倒伏,危及供電設施安全;
(二)高桿植物與架空電力線路安全距離不足,即將或者已經造成放電、碰線、大面積停電等安全事故;
(三)火災、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造成高桿植物危及供電設施安全;
(四)其他因緊急搶險救災確需修剪、遷移或者砍伐高桿植物的情況。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應當提供普遍、安全、可靠的供電服務,推廣不停電作業和配電自動化等技術,減少停電的時間、次數和影響范圍。
供電企業應當主動公開各類辦電服務規范、創新服務方式,可以采取優先辦理用電手續、提前制定供電方案和用電規劃等守信激勵措施。
第十七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重要電力用戶名單,并及時告知供電企業和被確定的重要電力用戶。
供電企業應當根據重要電力用戶申請,對其采用多電源、雙電源或者雙回路供電等措施,指導重要電力用戶制定用電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確保供電能力和供電質量。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自備應急電源。因事故造成供電中斷并且啟動自備應急電源無效的,供電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支援,并優先恢復電力供應。
第十八條 用戶申請增容、變更用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因此產生的工程費用,由供用電雙方根據產權分界點各自承擔。
用戶不得通過私自接入變壓器、在變壓器上過載運行等方式變相超容用電。
第十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公開居民、農業、工商業等不同類型用戶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方式,并且按照相應的收費標準和經檢定合格的用電計量裝置記錄收費。
商品交易市場、商業綜合體、商業辦公用房、產業園區等既有用戶在其用電區域內向終端用戶實行分表供電的,應當及時向終端用戶公示電費標準、收費依據和實際用電量等,不得提高終端用戶電價標準,不得在終端用戶的電費中加收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及維護費等額外費用。
商品交易市場、商業綜合體、商業辦公用房、產業園區等既有用戶實行分表供電并且符合一戶一表改造條件的,供電企業應當主動服務,盡快實現直接供電,既有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建設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項目,開發利用清潔低碳能源。
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建設多元化新型儲能項目,推動新型儲能與智慧城市、鄉村振興、智慧交通等領域的融合發展,探索新型儲能應用領域和應用模式。
供電企業應當完善電網運行管理、簡化并網手續,引導分布式新能源就地消納,滿足新型儲能等多元化負荷靈活接入需求,增強消納可再生能源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電力需求響應管理機制,積極拓寬需求響應主體范圍,鼓勵推廣新型儲能、分布式電源、電動汽車、空調負荷等主體參與需求響應。
供電企業應當采用市場化手段引導用戶根據電力系統運行的需求自愿調整用電行為,實現削峰填谷,提高電力系統靈活性。
供電企業因為電力供應不足等原因對用戶執行有序用電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告知義務。
第二十二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對供電設施、受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范圍按照產權歸屬確定,供用電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產權歸屬不明并且雙方無約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供電企業發現受電設施存在用電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通知或者指導用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消除隱患。用戶拒不消除隱患,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或者人身安全的,供電企業可以依法對該用戶中止供電。隱患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電。
專用變壓器用戶、住宅小區以及戶外公共場所用電設備管理人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依法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電工。
第二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開通二十四小時供電服務電話受理用戶咨詢、查詢、投訴、舉報和故障報修,并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處理。
供電企業應當在全市范圍內合理布置搶修力量,對供電故障及時搶修。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起,城鎮建成區不超過四十五分鐘,農村地區不超過九十分鐘,邊遠、交通不便地區不超過一百二十分鐘。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及時向用戶說明原因。
供電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培訓應急救援人員,按照國家規定配備發電車、發電機等應急發電裝備。
第二十四條 引起停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電,不能恢復供電的,應當及時向用戶說明原因。
行政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供電企業對非居民用戶采取停止供電措施強制其履行有關行政決定;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供電企業對非居民用戶采取停止供電措施的,應當向供電企業出具要求協助停止供電的正式書面文件,明確停止供電依據、對象、時間、范圍等內容。供電企業停止供電前應當履行停止供電通知程序,危及生產安全等緊急情形除外。
物業服務人不得以停電的方式催繳物業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破壞、擅自拆卸供電設施的器材、標志,損壞其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實施危害架空電力線路設施安全行為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進行施工作業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商品交易市場、商業綜合體、商業辦公用房、產業園區等既有用戶提高電價標準或者在電費中加收額外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