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新規:配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車庫應設置相應消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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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供電設施管理和供電服務條例(草案)》經表決通過

      物業服務人不得停電催繳物業費

        彌補惠州市電力立法的空白,解決電力事業發展的個性、特性問題。在11月22日召開的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惠州市供電設施管理和供電服務條例(草案)》經表決通過。根據《立法法》規定,該部地方性法規還需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頒布施行。

        記者從會上獲悉,《條例》共28條,目的是加強和規范供電設施管理,提升供電服務質量,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用戶合法權益,推動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為惠州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電力法治支撐

        穩定可靠的電力供應是現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惠州電網是省網重要樞紐通道,為了促進電力事業發展,化解電力工作在實踐中遇到的相關問題,我市供電企業連續多年提出了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要求。

        市人大常委會堅持問題導向,加強對供電設施規劃、建設、保護和供電服務優化的立法調研,大力推進《條例》立法工作,2023年12月對《條例》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積極為惠州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電力法治支撐。

        今年7月,《條例》草案提交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后,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法工委組織開展草案進一步修改工作。”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孫仰前介紹,通過開展重點問題研究,邀請立法咨詢專家、協作單位對《條例》涉及的電網規劃、配電房建設、充電樁安裝、直供電改造等系列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論證,強化理論支持。同時,做好部門意見協調,會同《條例》涉及的主要部門對《條例》內容進行反復討論,并專門征求省直有關部門、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意見,積極協調形成共識。

        在落實民主立法方面,通過基層立法聯系點、“惠州人大”微信公眾號、惠州人大信息網等渠道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邀請民主黨派開展立法協商,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此外,開展了表決前評估,按照地方立法程序要求,委托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對《條例》內容進行綜合評價,邀請國內20余位立法專家出具評估報告,為立法質量把關。

        電動汽車充電樁安裝有了明確要求

        近些年來,新能源產業發展迅速,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充電樁的報裝需求逐年激增,新型儲能產業發展前景廣闊。目前,我市正努力把惠州打造成為國內新型儲能產業發展高地和粵港澳大灣區新型儲能應用示范城市,新型供用電設施的發展需要立法規范與保障。

        在新能源并網服務方面,《條例》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建設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項目,開發利用清潔低碳能源。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建設多元化新型儲能項目,推動新型儲能與智慧城市、鄉村振興、智慧交通等領域的融合發展,探索新型儲能應用領域和應用模式。《條例》提出,供電企業應當完善電網運行管理、簡化并網手續,引導分布式新能源就地消納,滿足新型儲能等多元化負荷靈活接入需求,增強消納可再生能源的能力。

        孫仰前介紹,電動汽車充電樁安裝問題受到廣泛關注,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多方提出在支持新能源行業發展的同時,安全因素不容忽視。

        因此,《條例》明確,新建住宅區、大型公共建筑物、社會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安裝條件,滿足直接裝表接電要求。

        其中,供電企業負責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從供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點接入公共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建設,提供充電設施用電報裝服務,制定公布充電設施報裝業務辦理指南。物業小區住戶利用固定停車位安裝自用充電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配合。配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

        城鎮建成區供電故障45分鐘內到場搶修

        在供電服務要求方面,《條例》提出,供電企業應當提供普遍、安全、可靠的供電服務,推廣不停電作業和配電自動化等技術,減少停電的時間、次數和影響范圍。供電企業應當主動公開各類辦電服務規范、創新服務方式,可以采取優先辦理用電手續、提前制定供電方案和用電規劃等守信激勵措施。

        《條例》明確,供電企業應當開通二十四小時供電服務電話受理用戶咨詢、查詢、投訴、舉報和故障報修,并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處理。并明確提出,供電企業應當在全市范圍內合理布置搶修力量,及時搶修供電故障。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起,城鎮建成區不超過四十五分鐘,農村地區不超過九十分鐘,邊遠、交通不便地區不超過一百二十分鐘。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及時向用戶說明原因。

        “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電,不能恢復供電的,應當及時向用戶說明原因。”《條例》明確,行政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供電企業對非居民用戶采取停止供電措施強制其履行有關行政決定;要求供電企業對非居民用戶采取停止供電措施的,應當向供電企業出具要求協助停止供電的正式書面文件,明確停止供電依據、對象、時間、范圍等內容。供電企業停止供電前應當履行停止供電通知程序,危及生產安全等緊急情形除外。此外,物業服務人不得以停電的方式催繳物業費。

        明確電費結算與轉直供電服務

        《條例》明確禁止破壞供電設施和危害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其中,破壞、擅自拆卸供電設施的器材、標志,損壞其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實施危害架空電力線路設施安全行為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在電費結算與轉直供電服務方面,《條例》規定供電企業應當公開居民、農業、工商業等不同類型用戶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方式,并且按照相應的收費標準和經檢定合格的用電計量裝置記錄收費。

        值得一提的是,記者從《條例》看到,商品交易市場、商業綜合體、商業辦公用房、產業園區等既有用戶在其用電區域內向終端用戶實行分表供電的,應當及時向終端用戶公示電費標準、收費依據和實際用電量等,不得提高終端用戶電價標準,不得在終端用戶的電費中加收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及維護費等額外費用。違反規定提高電價標準或者在電費中加收額外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

        惠州日報記者劉建威 特約通訊員郭敏 通訊員張藝子

      編輯: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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