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停車收費!惠州發布提醒告誡書

        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停車場經營服務行為的提醒告誡書

        各停車場經營者:

        臨近“中秋”“國慶”假期,我市部分旅游熱門地區及賓館酒店等場所停車需求將明顯增加。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各停車場特別是旅游景區周邊停車場經營服務行為,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維護市場秩序,加強行業自律,保障消費者合法利益,現提醒告誡如下:

        一、自覺規范經營行為各停車場經營者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及《惠州市停車場建設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依法誠信經營,自覺規范收費行為。停車服務收費執行政府定價的按政府定價有關要求進行;執行市場調節價的,在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上,結合經營成本、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停車場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者在取得營業執照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停車場收費標準等材料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停車場收費標準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信息變更后的材料。

        二、嚴格執行價格政策落實明碼標價規定停車場經營者要在停車場入口處正面和繳費處顯著位置設置規范的標價牌,標識要醒目,標價牌應標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費方式、收費依據和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當停車場收費標準發生變動時,經營者應及時調整更新標價牌。禁止只收費不服務,不得價外加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停車場經營者禁止采取誤導性的收費標準、虛假宣傳等標價行為和手段實施價格欺詐行為;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應嚴格執行價格政策,嚴禁超標準收費、變相多收費或少收費,不得改變規定的計費方式。

        三、停車場經營者有下述違法行為的,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一)停車場經營者未依法辦理商事、稅務登記手續,并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有關資料的,依據《惠州市停車場建設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可處5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等處罰。

        四、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各停車場經營單位要認真按提醒告誡要求,開展自查自糾。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凡發現經營者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經濟制裁;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將依法從嚴從重處理,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開。

        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可對有關停車場的經營服務行為進行監督,若發現存在違法經營行為,可及時撥打12345熱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編輯:洪東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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