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用于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政策性專項資金,住房公積金使用遵循專款專用的原則,提取住房公積金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符合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
網上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說法不一,那么到底哪些情況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呢?根據《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操作規范》以及后續出臺的提取政策,以下這些情況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消費類:購買自住住房的[包含購買新建商品住房、購買再交易住房(含法院拍賣房)、本市拆遷安置住房超面積補房款差額等提取情形];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自住住房的;償還自住住房購房貸款本息的;無房租房自住的;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非住房消費類:已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封存半年無重新續繳住房公積金的;納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因本人、配偶或夫妻雙方直系血親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賬戶被司法凍結的;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被限制提取的;以贈與、繼承、離婚析產等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權的;職工、配偶與夫妻雙方直系血親之間發生再交易住房買賣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購買的住房存在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產權人并以該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對于同一人在12個月內多次(3次或以上)變更婚姻關系購房的;同一套住房在12個月內買賣2次或以上的;職工購買部分產權住房或2次以上購買同一產權住房的。
東江時報記者鄔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