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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惠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管理辦法》印發
一般案件處理費最低標準2000元
惠州日報訊 (記者譚琳 實習生劉炳南)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日前印發新修訂的《惠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管理辦法》。對原《辦法》進行修訂,旨在貫徹落實“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要求,以仲裁案源多元化建設為目標,達到增強機構競爭力以及受案多元化目的。
原《辦法》施行以來,仲裁委積極履行職能,在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化解民商事糾紛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仲裁業務不斷拓展,仲裁作為多元化解矛盾的方式需求越來越大。原《辦法》中有關仲裁處理費以及仲裁員報酬等部分內容,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仲裁事業高質量發展。因此,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重新修訂原《辦法》。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仲裁處理費的收取和退費。處理費采取“一調二降三優化”方式進行調整,即一般案件處理費調整為案件受理費的30%,金融案件處理費調整為按案件受理費15%收取;專項類案件如集團類互聯網銀行仲裁案件和仲裁確認案件處理費分別降至500元、1000元收;優化即一般案件處理費最低標準調整為2000元,處理費最高限額為10萬元、金融類案件為5萬元;涉及處理費退費事項授權仲裁委按照原則自行確定。
同時,調整了仲裁員報酬的最高限額和分配比例。第一,將原“首席仲裁員和獨任仲裁員報酬每案最高不得超過68000元、仲裁員最高不得超過60000元”,調為“獨任仲裁庭報酬不超過10萬元;三人仲裁庭總報酬不超過20萬元”。第二,降低了金融和仲裁確認案件仲裁員待遇,即仲裁員報酬由原來受理費的40%降至30%。第三,對于互聯網等較為簡單且批量的案件,仲裁員報酬統一按200元提取。
另外,修訂后的《辦法》將仲裁案件撤案、和解、確認形式結案的受理費退費標準進一步統一和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