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人,注意!騎電動車不戴頭盔或罰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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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布

        騎電動車不戴頭盔或罰50元

        近日,惠州市政府網站公布《惠州市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均可通過傳真(0752-2309319)、電子郵件(jjzdzfk@huizhou.gov.cn)等方式提出意見,意見征求截至7月13日。

        《管理辦法》規定,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取得號牌、行駛證并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駕駛拼裝或者非法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二百元罰款。如果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駕駛人或乘坐人員未佩戴安全頭盔,可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在道路上未按照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可處警告或五十元罰款。

       

        惠州大多數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戴頭盔文明出行。惠州東江圖片社供圖

        鼓勵電動自行車粘貼反光標識

        電動自行車因經濟性、靈活性,成為市民短途出行的重要選擇。然而,電動自行車數量激增的同時,也帶來了交通擁堵、事故頻發、停放困難、充電安全隱患等一系列問題,特別是涉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比例不斷提升。

        為實行系統性的管理措施,規范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升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我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動自行車管理實際,制定了《管理辦法》。

        第一條至第七條為總則部分,明確了《管理辦法》的立法目的、法律依據、適用范圍和電動自行車的定義,明確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其中,第七條規定鼓勵電動自行車粘貼反光標識。

        第八條至第十五條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與登記管理,詳細規定了電動自行車銷售環節的標準和要求,強調要符合國家強制性認證,鼓勵帶牌銷售,簡化登記流程,明確登記細節,規定相關部門應當于當日辦理變更、轉讓登記,提供更高效便民的服務。

        《管理辦法》規定,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取得號牌、行駛證并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初次申領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向其住所地或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交驗電動自行車的同時,提交車輛所有人主體信息證明、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材料。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

        針對市民群眾比較關注的電動自行車通行、停放管理等問題,《管理辦法》也有明確規定,內容主要集中在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了駕駛人年齡限制、安全裝備要求,強調佩戴頭盔、禁止手持電子設備行駛等行為,同時也對電動自行車的停放區域進行了規劃和管理,確保停放秩序。

        其中,《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搭載1.2米以下未成年人應當使用固定兒童安全座椅。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時,駕乘人員應當規范佩戴安全頭盔。

        第十八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懸掛號牌。駕駛人應當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號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不得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

        在通行規則方面,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訊工具或其他電子設備;不得駛入禁止通行的區域、路段;不得駕駛拼裝或者非法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在夜間或者遇有雨、霧、霾等低能見度情況下,應當開啟照明裝置并減速慢行。

        《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在道路兩側合理劃設電動自行車臨時停放區域,設置停放標識,引導駕駛人有序停放。電動自行車應當在劃設的停放場所或臨時停放區域規范停放,未劃設停放場所或臨時停放區域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

        第二十條還規定了經營主體責任,對我市從事快遞、外賣等配送服務的企業提出具體、規范的管理要求。

        駕駛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罰款200元

        《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為法律責任部分,明確了對違法銷售、非法拼裝加裝改裝、號牌違法、通行違法以及違法停放等具體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警告、罰款、撤銷登記等處罰,為相關部門執法提供了依據和標準。

        其中,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針對提供拼裝、非法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服務或銷售拼裝、非法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駕駛拼裝或者非法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二百元罰款。

        另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登記,收繳號牌、行駛證,并處二百元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

        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號牌、行駛證,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使用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或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號牌、行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存有故意遮擋、污損號牌;駕駛人或乘坐人員未佩戴安全頭盔;駛入禁止通行的區域、路段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在道路上未按照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駕駛人無法聯系或者拒絕立即駛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電動自行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同時,規定對于輕微違法行為,通過接受交通安全學習教育或協助交通疏導方式能夠實現警示和教育目的,不進行處罰,體現管理的人性化與靈活性。

        惠州日報記者劉豪偉

      編輯:李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