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不用保證金!惠州部分建設項目招標將試行信用承諾制

      原標題:

      惠州部分建設項目招標將試行信用承諾制

      4月15日起實施,信用良好投標人可用承諾函替代保證金

        在惠州投標部分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花錢!4月3日,記者從市發展和改革局獲悉,為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為企業減負,從今年4月15日起一年內,惠州本市區域內最高投標限價在300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將試行信用承諾制替代投標保證金,減少投標人資金占用,進一步營造公平、高效的公共資源交易環境。

        最高或可減輕投標人60萬元資金負擔

        過去,投標保證金作為投標人參與招投標活動的一種責任擔保,在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繳納投標保證金也會一定程度造成企業資金周轉時間長、市場活力不足等問題。為此,今年3月底,市發改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聯合發布《關于在部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試行信用承諾制替代投標保證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信用承諾制的使用對象、適用范圍、形式等具體內容。

        根據《通知》,本市區域內最高投標限價在300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如投標人符合“信用良好投標人”條件,則可自愿選擇采用投標保證金信用承諾函替代投標保證金。

        其中,信用良好投標人是指在最后一次提交投標文件時,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無行政處罰記錄、無違反投標保證金信用承諾制的有關記錄、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及“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投標人。

        目前,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以最高投標限價3000萬元為例,信用承諾函的施行最高可為投標人減輕資金負擔60萬元。

        “在緩解投標資金壓力的同時,還將提高企業投標參與度,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市發改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的要求,我市發布此次《通知》,以信用承諾方式替代繳納投標保證金,將縮短企業資金占用周期,為企業減負,進一步營造公平、高效的公共資源交易環境。

        具體到施行時間上,《通知》明確,信用承諾函替代投標保證金自2024年4月15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試行期結束后,不影響對相關違反信用承諾行為的后續處理。

        發生違約行為一年內禁用承諾函

        記者看到,信用承諾函除了列明相關招投標信息外,還明確了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和風險。

        其中,承諾函明確了三類違約行為:一是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文件;二是中標后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三是法律、法規規定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市發改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使用信用承諾制的投標人應當遵守招投標法律、法規,不免除違法、違規、違約責任,并對信用承諾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負責。

        根據《通知》,投標人有違反信用承諾函情形的,招標人應當將有關情況以正式書面文件形式報送相關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各分中心予以記錄。招標人正式書面文件送達后1年內,相關市場主體參與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必須以現金或保函方式從其基本存款賬戶繳納投標保證金(不收投標保證金項目除外),否則視同未提交投標保證金。全市各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均不再接受違反信用承諾的市場主體使用“投標保證金信用承諾函”替代投標保證金。

        “投標不花錢,省下來的錢能發揮更大作用。”談及這項惠企政策,廣東銘濠潤建工有限公司董事長黃光欣直言,對于在惠建筑企業來說,這是實實在在為企業減負的好政策,緩解投標資金壓力,也將更加激勵企業誠信經營,帶來良性循環。

        惠州日報記者邱若蓉 通訊員王卓雅

      編輯:任己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