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日報訊 (記者陳春惠 通訊員徐天龍)在內陸天然水域實施禁漁期制度,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規定、養護水域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
記者從市農業農村局了解到,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我市東江水域進入禁漁期,禁漁范圍包括我市管轄的東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及增江惠州龍門段水域,除娛樂性垂釣外,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
據介紹,今年禁漁期間,各縣(區)執法部門將加強執法巡查,保持高壓態勢,利用執法船艇和執法車輛開展沿江河岸線全面巡查,加密執法巡查頻次,積極通過“人防+技防”的措施和手段,全面消除執法死角和盲區,通過跨市縣、多部門聯合執法行動,集中清理整治涉漁“三無”船舶、違規網具,嚴厲打擊“電毒炸”“絕戶網”等各類違法捕撈行為。
另外,禁漁期間在禁漁水域范圍內進行漁業資源調查研究捕撈和養殖生產等需要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規定,經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請廣大漁民自覺遵守有關規定,共同維護正常漁業生產和東江禁漁秩序。禁漁期內,對違反禁漁期有關規定的非法捕撈行為,一經發現,執法部門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符合刑事追責的非法捕撈案件,一律移送司法機關。
歡迎廣大市民對違反禁漁期制度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0752-12345。
◎溫馨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