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惠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2023年12月20日惠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是惠州市第十三屆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邀請列席惠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
二、在我市工作、居住的廣東省第十四屆人大代表;
三、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四、各縣(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五、曾任本市正市職的在惠老同志;
六、中央和省屬駐惠部分單位主要負責人;
七、市直副處以上有關單位和市管企業主要負責人;
八、出席政協第十三屆惠州市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的委員及列席人員;
九、市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副秘書長;
十、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副處級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