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戶籍限制!《惠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將施行

      原標題

      《惠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個人救助不低于本市兩個月低保標準

        非戶籍常住人口納入臨時救助范圍、教育支出型救助每學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本市4~6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會救助體系,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發揮臨時救助兜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城鄉居民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織密織牢“底線民生”社會救助安全網,我市出臺《惠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共十條,規定了臨時救助類型、辦理程序、救助標準、資金保障、實施時間等方面內容。《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救助對象

        將非戶籍常住人口納入臨時救助范圍

        《細則》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據市民政局社會救助科相關負責人介紹,《細則》打破了戶籍限制,除了本地戶籍,非本地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材料或個人身份信息的,市、縣(區)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可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這也就意味著,非戶籍常住人口也納入臨時救助范圍,一旦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即可申請救助。”該負責人表示。

        救助情形

        包括支出型救助、急難型救助兩種

        據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細則》明確救助情形包括支出型救助、急難型救助對象。支出型救助對象,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提出申請日前12個月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原則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相關規定。

        急難型救助對象,指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在提出申請日前2個月內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救助標準

        家庭救助金額不超過本市10個月低保標準

        《細則》對救助標準進行了明確,救助標準更加細化具體,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臨時救助需求。

        以個人為救助對象的,原則上不低于本市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023年惠州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914元),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照人均計算。同一家庭在1個自然年度內原則上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本市10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其中,教育支出型救助,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學前教育每學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本市4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每學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本市6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累計救助額度不超過規定上限。醫療支出型救助,以家庭為救助對象救助金額不應高于家庭實際自付醫療費用,家庭累計救助額度不超過規定上限。

        救助申請

        向戶籍所在地、常住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申請

        《細則》規定,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各級政府分級負責制。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及統籌協調全市臨時救助工作,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審批、臨時救助金發放和監督管理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受理、調查核實、臨時救助審核等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礙患者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當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臨時救助的申請材料、辦理程序、救助方式按照2021年出臺的《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均可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申請應當提供家庭成員戶口簿、有效身份證,填寫家庭基本情況并書面授權查詢核對。其中急難型救助從受理到發放救助金,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

        資金方面,《細則》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用于發放小額救助和急難型救助,提高資金發放效率和臨時救助及時性。

        惠州日報記者馬海菊 通訊員劉俞伶

      編輯: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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